西安网民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被带走(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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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必惩盘点疫情防控以来陕西公安出手的8起网络违法事件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陕西疫情防控以来,公安机关查处多起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诋毁中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案件。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盘点了近期发生的8起典型案件,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网络行为,不造谣不传谣,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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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西安网民罗某在网上散播“某地凉凉了,大街上死了很多人”等谣言,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12月25日,西安网民张某虚构“某村封控不让出村,村霸纠集混混持刀砍医护人员,被民警开枪击毙”等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发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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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榆林网民冯某某在抖音平台某直播间发表不实言论,谎称自己去过西安雁塔区、碑林区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在返回榆林途中逃避扫码,偷跑回榆。该行为误导群众,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冯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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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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