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人在坐牢之前已经死亡,那么对他(她)的判决是否无效?
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定罪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犯罪的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没有判决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坐牢进监狱,在看守所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死亡的,
根据《刑事诉讼》第十六条(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院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意味着法院没有判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经过一审判决确定有罪,并下达判决书,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的,或者检察院抗诉的,
在二审未作出维持一审有罪判决之前,被告人死亡,或者发回重审,改判之前死亡的,
法院终止审理,同样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依法判决只有生效的有罪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第三种情况,是缺席审判程序死亡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呢?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另外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以上三种情况题主称“犯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坐牢前死亡的,法院终止审理,不可能有判决,谈不上生不生效问题。
第四种情况,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书或者裁定生效。
被告人已经是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没有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之前死亡的,对他(她)们的判决当然有效,不得认定为判决无效。
由于罪犯已经死亡,本应让他坐牢而没坐牢,他的罪犯身份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刑期无法执行罢了。
如果判处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要按判决由法院执行。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限的按期限,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或者一般应当予以开除。犯罪人死亡开除公职的,取消他原有的各项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