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交流笔录制作方面的问题和技巧:交流材料一:《略论当前讯问笔录的缺陷和制作技巧》;交流材料二:
《做好笔录的八个要素》;交流材料三:《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交流一
略论当前讯问笔录的缺陷和制作技巧
感谢作者:赵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地址区分局)供稿
缺陷一
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未问清查实,户籍地址和户口地址怎么填,笔录签名有时与怎么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是什么,对填犯罪嫌疑人称呼,户口所在地要怎么填写,包括小名、绰号、曾用名等记录不到位。
在讯问笔录第一页中都有对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现住地、身份证号码所在地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填项,户籍登记地址是怎么填,侦查员常常在记录完以户口上填项之后,户籍所在地填具体地址吗,就不详细再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户籍登记地址填什么,其实侦户籍查员记录的填项只是侦查员自己的查证,户口所在地详细信息,对于查证是填写否属实则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映证,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填法,这样才能最为真实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而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信什么息讯问越仔细,户籍地址填到什么范围,犯罪嫌和疑人身份暴露越充分,户口所在地详细怎么填写,讯问笔录给人的感觉越客观写真实。
侦查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签名与其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户口所在地怎么填,这是一个重大所在隐患,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填写样本,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可是能以此作为翻供的理由,家庭户籍详细地址怎么填,即“此张三非彼具体张三”。此外,户口接收详细地址怎么填,犯罪嫌疑人称呼的家庭记录也非常重要,申请落户地址怎么填,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认识犯罪嫌登记疑人的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的称呼,户籍地址怎么填例如,称呼有助于推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一般、证人证言的真实自然性,户籍地址电话怎么填,尤其要在团伙犯罪中,户籍和现住址怎么填,在犯罪嫌疑人互不知道对方真名实姓该的情况下,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怎么填写,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住址陈述、证人证言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称呼。
正确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是以本名为准,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怎么填写,答话中第一次出现某人本名时详细信息直接记下,户口详细地址怎么填写,后面出现其小名填法或绰号时,本市入户地址怎么填,核实清楚后到仍记本名,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怎么填,并在括号内注明小范围名或绰号(首次出现时注明,户口地址一般怎么填, 格式后面则不用再注)。
二是以问话中第一次出现的名字为准, 后样本面一律使用该名字, 不管其是怎样本名或小名、绰号,后面出现其他名字则在括号中注明[2]。
缺陷二接收
对作案时间记录不精确。作案时间对于查证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现场、对于连续多发性案件真实性的查证具有关键性作用。
作案时间要尽量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作案时间跨度较大申请、经常性跨区域连续作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落户对作案时间记忆较为模糊,有时甚例如至只记得某年,这时侦查员对作案时间的记录就要尽量文中精确,如果讯问笔录中注明的作案时间与实际案发来时间存在较大差异,那么笔录审阅者必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探寻侦查实践中,如果犯罪答案嫌疑人仅记得某年,那么还要继续追问是上半年还是什么是下年,是春季、夏季址、秋季还是冬季;如果还记得月份,那么继续追问是当月上旬、是指中旬还是下旬;如果还记得是某日,但是不知道具电话体时间,那么还要追问是白现天还是晚上,是上午、下午或晚上。
缺陷三
未问明吗记清犯罪嫌疑人与证人的关系,尤其是利害关系。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居住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无二者之间的关系描述,那么在本市证人对案件关键情节作证时,该情节的客观真入户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是这关系良好的前提下,证人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存在矛盾关系的前提下,证人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手机证言,真实性填啊相当高。
缺陷四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及时安排首次讯问。
尤其是凌晨时分,不考研报名仅是犯罪嫌疑人,侦查员也会在此时产生求困顿感,这时如大神果侦查员要安排休息,那么务必及时展开考研第一步讯问,至少要问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个人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基本情况及有无犯罪事实后再在讯问笔录中告知犯罪嫌疑人开变动始休息,这样做既可以及时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错拘、错捕,又可以试探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态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防止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后为何相隔这么长时间开始第一次讯问,期间是不是有刑讯逼供、诱供之行为?”等不利于侦查员的问题;也有利于侦查员及时制定讯问计划和采取下一步工作(比如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需要上报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
比如在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包庇罪一案的审判中,张贵英的辩护律师就曾提出张贵英到案后经过了一段时间才开始讯问,这段时间内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虽然在最终的判决中,法官驳回了此观点,但是依然值得侦查人员警醒和反思。
缺陷五
指供、诱供现象突出,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严重隐患。
多数讯问笔录中的指供、诱供现象比较明显,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使用镊子扒窃的案件中,侦查员直接提问记录“你看看是不是这把镊子(民警出示一把缠有绿色胶带的镊子)”,带有明显的指供色彩;“你当时强奸这个女人时,是在床上还是地上?”。类似于这些指名、指事讯问的现象普遍为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留下隐患,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的严重后果。
而有些指供、诱供则比较隐蔽,这种情况下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多是为了人为地建立口供与诸如现场勘查、搜查、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之间的联系,意图是要达到证据关联性之目的,其实这无可厚非,但如果记录不适当的话,就会使讯问笔录存在指供、诱供的现场,比如在犯罪嫌疑人长篇自由供述中出现细节性特别强的表述,这显然不合情理,事实上这些细节性特别强的表述完全可以通过特定的问答形式予以反映,否则会给人指供、诱供的印象[3]。
缺陷六
在具备辨认条件时,在讯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现场方位、特征、标志性建筑物和被害人体貌、衣着特征记录不详,或者先辨认后讯问,以至辨认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
在制作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和尸体辨认笔录时要一定遵循预先讯问规则,这条规则也适用于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辨认之前的询问。
缺陷七
犯罪嫌疑人对提问回答的内容记录过于统一,未考虑讯问对象的年龄、文化、职业等现实差异。
讯问笔录忠实于原话或原意,是制作侦查讯问笔录的基本要求,若不能忠实地记录被讯问人员的原话,笔录行文大大超过了被讯问人员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则必然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得到合理怀疑。
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行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
对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语言精练、表达流畅、逻辑性强的表述来记录;而对那些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则应用平简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方法记录,包括地方方言、土话;对于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士,可以采取特定行业术语,然后以进一步追问的方式解释术语的含义,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自然[4]。
缺陷八
用敏感语句提问,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抵触,导致讯问工作陷于被动。
所谓敏感性的语句,即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员的讯问目的产生不良想法的语句。
比如对于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什么时候在哪里偷的什么东西?”
对于抢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何时在哪里对谁抢的谁的什么东西?”
对于故意损坏财物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何时在何地故意损坏哪个的什么财物?”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是谁先动手打的?”
对于这类提问,本着趋利避害和避重就轻的心理,犯罪嫌疑人要么直接予以否认、要么模糊回答,更有甚者,懂得法律知识的犯罪嫌疑人会在庭审时直接对法官指出侦查员有指供、诱供行为。其实在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在提问记录时避免“锋芒”语句。
比如对于盗窃案件,侦查员在发问时可以说“拿”,只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拿”的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那么盗窃即成立;
对于抢劫案件,侦查员在发问时同样可以说“拿”,只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拿”的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暴力的方式”,那么抢劫即成立;
对于故意损坏财物案,侦查员在提问记时要隐去“故意”二字;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侦查员在提问记录时可以说“当时是怎么打起来的”,因为与“伤害”相比,“打”在程度上显得更轻,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受此类提问记录。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并不是直接通过在讯问笔录中记录对应的罪名就成立的,而是综合考量主观因素、预谋、准备、着手实施和造成的后果才成立的,所以侦查员在讯问笔录中一定要避免敏感性提问,使用犯罪嫌疑人易于接受但又不影响行为定性的发问和记录方式。
在笔者曾经共同办理的一起法律工作者参与的故意损坏财物的案件中,侦查员无意中直接在讯问笔录中使用了“故意”一词,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再对侦查员的提问作答,产生明显的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再如笔者曾参与办理的“海南帮”系列扒窃案,犯罪嫌疑人很反感民警直接用“偷” 提问记录,即使其本人供述扒窃的行为,也是用动作表示,比如手心向下握拳,伸出食指、中指并且分开。
缺陷九
关键情节、细节性情节讯问不到位。
对于犯罪现场上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尤其要通过讯问笔录及时进行固定,因为隐蔽性情节或证据只有亲身参与犯罪的人才可能感知和了解,无论是讯问前通过现场勘查还是搜查等措施获取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都要及时通过讯问笔录予以反映,与其他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相互映证,防止犯罪嫌疑人无故翻供。同时对讯问中的关键词语,不能简单地以括弧的形式予以注明,对关键词语要以问答的形式详细问明究竟是什么意思,无声语言尽可能不使用括号。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同一实质性提问产生怀疑,对关键情节、细节性情节要以不同方式和形式进行提问。
缺陷十
对做出有罪供述后再翻供的,未在讯问笔录中记录翻供原因以及及时查证翻供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不供述,后来有罪供述的,要注意问明开始为什么不供述,后来又为什么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后来又再次有罪供述的。要注意问明为什么翻供,后来又为什么再次供述,同时注意查明翻供的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后来一直不供述的,要问明为什么翻供,认真听取其辩解的理由,同时注意及时查明翻供的真实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客观予以记录,并及时查证翻供原因。
缺陷十一
对犯罪嫌疑人开始做无罪供述,后又做有罪供述的经过无记录,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比如是经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还是亲情感化等。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最开始不做有罪供述,经过一个较长时间段才开始做有罪供述,这时如果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记录,案件审阅人员或者辩护人必然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产生一个合理怀疑,即“犯罪嫌疑人在之前较长时间为何未作有罪供述,隔了较长的时间段才做有罪供述?其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经过较长时间才做的有罪供述,一定要把之前侦查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亲情感化等工作以加括弧号注明的方式简单予以描述,避免案件审阅人员或者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突然的有罪供述产生合理怀疑。
比如,问:(侦查员对其进行约两个小时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答:经过你们民警的教育,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交代我做过的错事”。
缺陷十二
讯问提问和记录过于直接、突然,不符合一般逻辑规律。
例如在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中,对于被害人伤害部位这类情节的提问和记录,不宜直接提问和记录“你具体是打的她的什么部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记录犯罪嫌疑人哪支手是利手,然后记录当时双方的相对位置,由利手、相对站位再到损伤部位,这样的提问和记录方式让人感觉符合事件发展的一般规律,逻辑性很强,由此得出的结论更加可靠、客观。
交流二
做好案件笔录的八个要素
作者:笔录制作专家,来源:刑事实务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八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1、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不能超过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时间。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
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
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
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
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 。
6、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
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1、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
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如果不注意也是很容易写不完整的,影响笔录有实效性。
2、中心重点要明确。
中心突出、重点明确,是一份笔录有无证明力的重要指数。有的记录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有的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倒记了不少。这样的笔录就不是一份好笔录。每一类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其自己的重点,我们要向对方了解什么?要对方证明什么?不同人其内容更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没有把要调查取证重点记清楚,笔录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没有抓住重点,主要是办案人事前对全案没有一个全面了解,心中无数形成的,我们除了突发性案件之外,一般的调查取证,我们事先尽量制作一个调查取证提纲。有了调查取证提纲,按照调查取证提纲去做,调查回来材料内容就全面一些,重点也会更突出。
3、重点内容、重要情节有必要重复。
作笔录时在大概情况写好后,要再回过去,要对方对已讲过的某些问题、某些情节再祥细讲一遍,我们也再记一遍。重复记录好处有以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不给对方反供留有退路。
4、有些重要内容和细节要记的穷尽。
内容记一半,记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笔录对有的事情重点和要点已经提到了,你稍稍再(追问一下)记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没有追问下去,没有下文了。比如一个投毒案件,对方讲到药是投在一只茶杯里,那么这个茶杯是怎样的茶杯?是什么材料的茶杯,茶杯的大小,式样,有无花纹等等就没有去追问或者追问不穷尽,这样的笔录只能算是半成品。我们在问时,有的问题要展开来问,多问几为什么是这样的?为什么不是这样的?尽量做到问题问穷尽,记录记穷尽。
5、注意细节,细节记到位。
我们在办案时要注意某些细节,特别是那些非作案不能讲的细节。对这那非作案不能讲的问题和细节,要祥细问、祥细的记。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和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
比如我局以前办一个爆炸案,起诉后由于案犯反供,公、检、法讨论此案时,公安提出一个细节,就是案犯交待当时他把爆炸物放在离某一个物体多少远的地方,这一距离与现场情况是相吻合的。讨论时我们认为,这一细节是非作案不能讲的。因此,提出案犯的反供不能成立。后来检察、法院采信这一细节。
又如以前一个嫖娼案,男的是一名干部,男的把一妇女带回自己的睡房嫖宿,对这一事男的始终不承认。女的在交待时有这样一细节,就是那女的卖淫后,离开时觉得头发乱,曾在男的睡间梳装台上梳装打妆过,她把梳装台摆放位置和梳装台上物品等都讲得很具体。办案人员提出要到男的家去核对,女的讲的是否属实,此时那个男的就不再坚持了,承认与这个女嫖过。从这个例子看,女的能讲清那男人睡房物品的摆设,如果这个女的没有去过那里是不能讲的,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细节。
我们办案时要尽量挖掘象这种的细节。细节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大的有环境、时间、方位、天气,小的物品的颜色、大小、长短、附着物、当事人心态等等。这里讲讲当事人心态,当事人当时心态对有些案件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特别在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当事人当时心态往往能反映出案件本质。
我们前面有一案子,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产生意见分岐,后来是其中一个细节解决了意见分岐,就是行凶人用刀捅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跑出去几步摔倒在地上,行凶人没有追出去继续行凶这一细节,如果行凶人有意要杀死对方的,他完全有机会再上行凶,而他没有去继续行凶,从这情节可以说明他当时心态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在办案时当事人的心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地方,我们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某些举止、对话等细节,把当事的内心反映表现出来。
三、用语要得当
在记录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记录的技巧。记录中,用语有时要反复的推敲,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
往往一句话、一个词就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一个用语、用词不当有时也往往给整个案件带来负面的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诱供。
四、表述要准确到位
有些笔录中词不达意,表述含糊,不能正确反映情况,甚至产生岐意。这种现象我们常常会发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有时一字位置之差,意义却相差很大。这样的例子不少,我们制作笔录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做到表达准确。
五、记录要客观
记录要客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
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
制作笔录时有的不一定照原话记录,把对方所讲的内容概起来写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离当事人所讲的原意。但是,我们要尽量做到原话原记,有的只有原话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或者事情的本质。特别是有些土话、方言,如果不照原话记很难反映出原意。如果改为通用的普通话,意义就差了很多。
六、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
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七、笔录结构要合理
有的一遍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二三个问答就完了。有的几页纸一个问和答都没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这样的笔录其内容也肯定不会祥细。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人笔录做的少,做笔录时不去多问,一味让当事人自己去阐述,这样问和答就少了。另一方面是案件过程很连贯,难插进问和答。比如打架、伤害案件,其过程是很连贯的,打架时行为一个接着一个,当事人连着讲的,你想插进问和答确实比较难。
碰到这样的情况要插进问话一般做法是:在写完一个完整的情节后,采用一句话过度,比如:“问:你接下去讲,”、“问:你下面的情况,接下去讲”。这样即插进问话,对方讲的过程也还是连贯的。加进几个问和答后,这样笔录就会好看很多,记录也会祥细的多。如果我们能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详细的询问和制作笔录,这样办起案件来应该是得心应手的。
交流三: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目录一、讯问提纲(程序化问题-通用版)二、强奸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三、组织卖淫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四、寻衅滋事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五、聚众斗殴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六、开设赌场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七、入户盗窃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八、抢夺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九、故意伤害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十、敲诈勒索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讯问提纲(程序化问题-通用版)
一、常规讯问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因你涉嫌XX罪,刚才在现场民警已经向你出示了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口头传唤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于我们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可清楚? //如果是采用传唤证传唤,则将“口头”二字去掉;如果是网逃抓获先行拘留,则不需要记录传唤方式。
答:清楚。
问:你是否已经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清楚知道自己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答:收到,清楚。
问:你是否有XX的犯罪行为?//程序规定的要求,需要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再提问。
答:……。
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可清楚?
答:清楚。
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你如果确实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你可清楚?
答:……。
问: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答:我叫张大宝,曾用名:张宝宝,绰号“阿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身份证号码是xxxxxx,出生地是XX省XX市,现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工业园XX栋XX号,现在的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村X栋XX,工作单位: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做快递员。联系电话xxxxxx。 //
范例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答:……。
问:你是否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或者其他特殊身份?
答:……。
问:你是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或者身体有伤?
答:……。
问:你的家庭成员情况?
答:父亲:张三,50岁,现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是农民,联系电话xxxxxx。
母亲:李四,50岁,跟父亲一起在家耕地。 //范例
问:你的个人简历?
答:自小在XX省老家读书,后来在XX省XX学院机械自动化专业系读了大专,2012年毕业后四处打工,2015年3月到深圳,一直在XX物流做快递员。//范例
问:你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注意要记录审判法院,从什么监狱释放的,监狱所在地(到区县一级),释放时间。
答:我在2014年1月因为盗窃被XX省XX市XX县XX派出所抓了,后来被XX市xx县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3号从xx看守所刑满释放,XX看守所在XX区。//范例
问:讲一下事情经过?//案件实体方面的提问,参见预审个案讯问提纲。
答:……。
问:你为什么实施上述的犯罪行为?
答:……。
问:你是否还有其他未供述的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公安机关是否对你进行了尿检?
答:有的,结果……。
问:公安机关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充分保障你的饮食和休息?
答:有的。
问:公安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没有。
问:还有何补充?
答:没有。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二、特殊对象需记录的问题
1、少数民族:
问:你是少数民族,是否需要翻译?
答:我通晓汉语,不用翻译。
2、聋哑人:
问:因你是聋哑人,我们聘请了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的刘丽江老师作为你的手语翻译,你清楚吗?
答:清楚。
3、女性嫌疑人:
问:你是否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针对女性嫌疑人。
答:没有。
4、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
问:因你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讯问过程应当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能否通知到场?
答:他们因为(‘不在深圳’,‘不愿意过来’,‘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无法通知到场。
问:因为无法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亲属到场,现公安机关通知基层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以保障你的法定权益,你是否清楚?//民调员、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均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答:清楚。
问:因你是女性未成年人,我们有女工作人员李红在场,你可清楚?
答:清楚。
二、强奸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追诉标准
只要行为人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予追诉。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
(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三)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审讯提纲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主要针对下列事项进行: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
答:。。。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强奸罪在。。。被抓获。
答:。。。
问:你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如何相识?
答:。。。
问:你与被害人如何到现场的?
答:。。。
问:被害人当时的身体与意志状态(如是否醉酒、昏睡)?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答:。。。
问:被害人事中表现,有无呼救、反抗?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现场状况,人身、衣物、是否致伤等?
答 。。。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对现场的处理,是否有避孕、擦试物?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现场处理,如指纹、足迹、遗留物等?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如何离开?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双方有无继续交往?
答:。。。
问:你是如何被抓住的?
答:。。。
问:被抓的过程有无反抗?
答:。。。
问:被抓后有无被打?
答:。。。
问:你有无受伤?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强奸?(主观方面)
答:。。。
问:你是否清楚强奸是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
四、取证注意事项
1、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强奸案件的现场勘查是很重要的一环,除了要按照现场勘查的一般要求,及时、合法、全面、仔细进行外,基于强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勘查收集证据时,要围绕“强”与“奸”两个方面,根据具体案情有意识地、有侧重地收集某一方面的证据:
①证明奸淫行为的证据,如精液、精斑、血迹、毛发、避孕套、擦拭物等;
②证明“强”方面的证据,如撕扯脱落的毛发、血迹、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药物及其盛器、搏斗时留下的其它痕迹等;
③证明案情的其他证据,如指纹、足迹、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对于强奸案件的现场,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都要认真仔细勘查,力求发现蛛丝马迹。特别是在是否“强”的问题上被害人陈述与行为人供述对立时,要争取通过现场勘查获取证据突破。
(2)人身检查笔录
要对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进行详细的人身检查,其目的在于,除证明“奸”的行为外,更主要是证明“强”的方面。根据案情除了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外,还要进行人身伤害检查,被害人如有醉酒情形的及时抽血查明其血液酒精含量;只要嫌疑人供述有接触被害人的情形,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和人身伤害检查,以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对犯罪嫌疑人也要进行体表致伤情况检查。要详细记录、描述伤痕的部位、大小、形态、走向、程度、数量等客观状态,通过详细的记录与照相固定,排除行为人对损伤的辩解。
2、物证
如毛发、精斑、血迹、药物及其盛器、避孕套、擦拭物、皮肤碎片、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3、书证
如与案情有关的日记、书信、通讯记录等。
4、鉴定结论
如对毛发、精斑、血迹、药物的鉴定,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等。
5、视听资料
如发案现场附近技防设备监控录像等。
三、组织卖淫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需详细问清)
答:。。。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被抓获。
问:你在什么地方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答:。。。
问:场所什么时候开始营业,卖淫活动持续多长时间了
答:。。。
问:你们公司有无登记注册?
答:。。。
问:你们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
问:你们公司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答:。。。
问:你所在什么部门,你的职务、职责是什么?
答:。。。
问:你的上下级分别是谁?
答:。。。
问:说说你们如何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答:。。。(从介绍招揽嫖客的方式开始,详细叙说接待嫖客的流程与标准,如何带嫖客上房、挑选卖淫女、挑选的方式以及是否有色情表演或者裸体挑选,有哪些卖淫项目,如何介绍卖淫项目,卖淫女如何结算和提成卖淫费用。)
问:你的工资由谁发放?有无包含卖淫费用的提成?
答:。。。
问:卖淫女向谁结算卖淫费用,卖淫费用提成如何计算?
答:。。。
问:卖淫女结算的账本、对账单、小票等凭证在何处?
答:。。。
问:谁来招聘、培训卖淫女及工作人员?
答:。。。
问:如何招聘、培训卖淫女?
答:(培训的具体内容、地点、工具、时间、数量,有无培训如何接待嫖客、如何介绍卖淫女或卖淫项目、如何结算卖淫费用,如何区分正规项目、如何应对执法检查等、如何处理嫖客对卖淫女投诉工作)
问:有无组织卖淫女身体检查?
答:。。。
问:卖淫女来例假时如何应对?
答:。。。
问:场所内关于卖淫的规章、制度、费用、提成等谁制定的?
答:。。。
问:采用哪些措施逃避公安查处?(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
答:。。。
问:公安对你公司所查处有无查获相关记账单或其他公司内部资料?
答:。。。(相关记账单、培训章程等)
问:QQ、微信、网页上的招嫖信息谁发布的?提取、拍照固定)
答:。。。
问:淫秽图片、视频、性服务卡谁采购、提供的?(提取扣押)
答:。。。
问:招聘卖淫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谁发布的(提取拍照固定)
答:。。。
问:场所内有无打手、保镖?有无望风人员?
答:。。。
问:有无强迫卖淫、有无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
答:。。。
问:对于场所内卖淫嫖娼行为你如何对待?
答:。。。
三、取证要点
(一)确定场所经营者的书证:调取收集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关于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包括股权变更)以及其他投资人资料,涉案场所经营权合作协议或转让合同、承包合同、特许经营许可证、申请备案资料,确认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投资者、实际经营者身份,包括拿干股的隐性股东。
(二)关于场所组织框架的书证:调取收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的入职资料、任命资料(文件或会议纪要)、工资表、职务表、确认各部门总经理、部长、负责人身份。
(三)通过资金流调查、映证场所卖淫嫖娼的事实:收集现场查获的嫖客的手牌及收银处对应的结账单、POS机、收银系统数据,嫖娼费如何结算;场所财物部门的账本、记账电脑、与卖淫女结算卖淫费用的对账单,卖淫费用如何结算;股东分红表、部门经理的提成表,涉案人员有无从卖淫费用中提成。调取收集场所调取涉案场所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
(四)关于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的书证及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收集场所中关于色情项目宣传单页、嫖客手机中关于场所短信、微信、QQ、网页中介绍色情服务的内容,予以提取、拍照固定;收集场所内部的监控录像;收集场所会议纪要、内部管理文件、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涉案场所的管理制度、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分工、对卖淫女(技师)的管理制度、对卖淫活动流程的管理制度以及卖淫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等材料。特别是要收集涉案场所纸质的或者电脑的安排卖淫女(技师)上班的记录予以收集。
(五)调查实际经营者、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场所存在卖淫事实的材料。涉案酒店等企业因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前科材料;收集场所如何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这些装置由谁装修设置;何人协调处理与政府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场所是否提供卖淫工具的材料,如提供避孕套、水床、情趣用品等卖淫工具的事实。
四、寻衅滋事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一、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1日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被抓获。
问:你把详细的经过讲清楚?
答:。。。
问:你因何事与对方发生矛盾?(是否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
答:。。。
问:对方是什么人?
答:。。。(被害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问:你与对方是什么关系?(如:夫妻、邻里、债务债权人等)
答:。。。
问:对方有无责任?(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二百九十三条行为,认定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答:。。。
问:你是否因此事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答:。。。(1、曾因此事被某某部门批评制止;2、曾因此事被某某部门处理处罚;)
问:你有无同伙?
答:。。。(有)
问:同伙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们是如何纠集在一起的?
答:。。。
问:你们是如何商议及分工的?
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凶器?
答:。。。
问:过程是否使用了凶器?
答:。。。
问:凶器是否被缴获?
答:。。。
问:过程中造成对方几人受伤、伤情如何?(或者造成对方什么财物被损毁?或者占用、强拿、硬要了对方什么物品?)
答:。。。
问:实施以上行为是否在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答:。。。
问:有无造成秩序混乱?
答:。。。
问:你实施以上行为是否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答:。。。
问:你实施以上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该寻衅滋事的行为?
答:。。。(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问:你的目的是什么?
答:。。。
问:你之前是否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你对此事如何看待?
答:。。。
三、取证要点
(一)及时对寻衅滋事现场进行勘查,对涉案的物品、痕迹、作案工具等进行提取。
(二)尽快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对被损毁、占用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三)及时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嫌疑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四)及时核实案发现场及周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及时调取。视听资料到手后,应及时截图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辨认。
(五)及时核实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特别是相关涉及嫌疑人未处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案源)。
(六)调取相关人员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
五、聚众斗殴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于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讯问基本要点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累犯,需详细问清)
答:。。。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参与了聚众斗殴,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聚众斗殴?
答:我于。。。(时间)。。。(地方)参与了聚众斗殴。
问:你把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答:。。。
问:与你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同伙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们是谁发起聚众斗殴的?
答:。。。(说明清楚谁是主要的组织者、策划者)
问:发起聚众斗殴的原因是什么?
答:。。。
问:你为何要参与这场斗殴?
答:。。。
问:你是否也参与了召集其他人员到场进行斗殴?
答:。。。
问:你们发起聚众斗殴时有无携带作案工具?
答 。。。
问:是谁提供作案工具?
答:。。。
问:你是否主动持有工具参与斗殴?
答:。。。
问:你所持有的作案工具的去向?
答:。。。
问: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是什么人?有什么人?
答:。。。
问:对方的领头人是谁?
答:。。。
问:对方是否持有作案工具?
答:。。。
问:具体有哪些人持有工具参与了聚众斗殴?
答:。。。
问:你是否持有工具对对方实施了殴打?
答:。。。
问:殴打的是何人?打了他什么部位?
答:。。。
问:对方伤情如何
答:。。。
三、取证要点
(一)及时对双方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核实被害人及嫌疑人是否受伤,有则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二)对斗殴后现场状况拍照固定,提取现场物证。
(三)及时核实案发现场及周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及时调取。视听资料到手后,应及时截图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辨认。
(四)走访现场目击证人,发现知情人,及时调取其证言及辨认笔录。
(五)及时核实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
(六)调取相关人员手机的通话记录。
六、开设赌场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一、追诉标准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
答:。。。
问:你因何事在什么地方被抓获?
答:我因涉嫌开设赌场在…被抓获。
问:抓你时你的具体位置,身上、桌前的现金及工具【如放贷用的POS机,抽水的水箱等】情况?
问:赌场的人员结构?
答:。。。
问:你有没有参与开设赌场行为?
问:你把今天的情况讲一下?【包括赌博的具体经过:1、时间、地点、经过,被组织参加赌博的人数及参加者基本情况,具体赌博所用的道具、设施、设备、场地、资金及其他服务于赌博的硬件的情况;2、赌博的形式、博取输赢规则、下赌注的大小范围、每轮赌博赌资计算方式、赌资的交割方式(筹码、现金、点数、转账、刷卡、兑换)等;3、犯罪嫌疑人参赌的情况,赌资、输赢情况,共同犯罪的,相互之间分工情况。】
问:你是什么角色?具体行为?【股东、荷手、抽水、租场地、放贷、发路费、望风、接送参赌人员、普通工作人员…】
问:讲一下预谋及分工情况?
问:你怎么确定A是什么角色【如放贷的】?
答:我亲眼看到甲输光之后,写了借条,向A借了人民币1万元,A给了甲9500元,直接扣掉了500元利息。
问:讲一下准备情况?【如赌博用的道具、器具、设施、设备、场地、资金及其他服务于赌博的硬件、联系赌场、交通的情况】
问:抽头的方式、数额?
问:抽头获利的分配情况?【分清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问:你的获利情况?
三、取证要点
(一)赌博的工具、用具、赌资的拍照固定;
(二)与赌博有关的账本、账单、单据的扣押;
(三)通话清单;
(四)与赌博有关的短信、微信等的截图;
(五)为他人实施赌博提供资金、费用结算有关的银行记录,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证据;
(六)租赁场地的书证;或者房东的证言、辨认笔录。
(七)注意认定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及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四、技巧
(一)因人数较多,建议辨认照片顺序统一;
(二)问清在现场的位置,身上、面前桌上的钱、筹码(尤其不承认的)。
七、入户盗窃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入户盗窃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其与扒窃类似,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特别规定,属于盗窃罪中的特殊情况。本罪无金额要求,但有定性要求,需要符合“户”的定义。目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 “户”指住所,即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户”特征表现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讯问提纲
问:你因何事被抓获?
答:我因为偷东西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偷了什么东西?
答:我在X月X日在下沙村和XX偷了XXX。
问:你把盗窃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
问:你和谁一起去作案的,由谁提议?
答:XXX
问:同伙的身份情况、相貌特征、联系方式?
答:。。。
问:你们是如何确定盗窃的目标的,有没有先去踩点?
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和路线到达作案现场的?
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携带了什么工具?
答 。。。
问:你们是怎么确定房间内有没有人的?
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手段进入房间的?翻窗?撬门?还是开锁?
答。。。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由谁开锁,是否有人望风?
答:。。。
问:如果有人来,望风的人和开锁的人如何联系?
答:。。。
问:你们盗窃的地方是合租房、集体宿舍还是普通住家的房子,房子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
答:。。。
问:你们进到房间后都各自翻动了哪些位置,你们是否有戴手套?
答:。。。
问:讲讲你们偷到的财物的详细特征,还有分别在房间的什么位置偷到的?
答:我在卧室化妆台上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7手机,连带包装盒全新的,这手机在我住处被警察搜查出来了,跟我确认了手机串号是XXXXXXX;还在化妆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全是百元面值的,信封上印的字是“深圳市发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床头柜抽屉里偷了一块金色的劳力士手表,具体型号我不知道,就记得表带是断的。同伙“小强”在客厅酒柜拿了两瓶茅台酒,其中一瓶是开过外包装盒的,他还在电视柜下面抽屉找到了一个像是黄金的小猪摆件。 //范例
问:你们偷到东西后,如何包装、携带东西的,又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答:。。。
问:你们如何销赃,又如何分赃?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盗窃?
答:。。。
问:你获得赃款赃物的去向?
答:。。。
问:你能否再认出你们作案的现场?
答:。。。
三、取证要点
1、及时通知现场勘查,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尽可能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尤其对于价值较大或比较敏感的入户盗窃案件,侦查员应当尽可能地先到现场,了解案发现场的特征后再开展询(讯)问工作。
3、及时调取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录像,勾画犯罪嫌疑人作案轨迹。
4、对于查获的物证,尤其是电脑、手机、珠宝等,应当注意固定其“唯一性”的标识,拍照应当拍摄出其序列号、机身号、证书编号等。
5、对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指认不仅要指出物品性质,更要指认其用途(来源)。“这是从我家搜出的手套”和“这是从我家搜出的手套,我在**年*月*日就是戴着它在**小区偷东西”,这两种指认完全是两个层次的证明力。
6、组织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包括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等),尤其对于客观证据薄弱,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指认现场务必做到真实客观,建议全程录音录像。
7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多使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比如被害人自己书写
的财物清单、发票、单据、照片等等。应注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只适用于报案人,被害人,扭送人,不适用于一般的证人。例如作为不知情而帮忙收藏了赃物的证人,起获赃物就不能使用接受证据了,要用扣押。
8、在嫌疑人住所查获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尽量要使用搜查证、搜查笔录。且搜查笔录不适宜使用电子版,因为法律规定是需要现场清点,现场开具扣押清单的。
9、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指纹、足印、毛发、血迹等证据,应当由技术人员采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予以固定。如果是嫌疑人丢弃的作案工具或者不慎遗落的个人物品,同样要现在提取物证登记表上登记,然后直接使用扣押清单进行扣押(不用扣押笔录,因为已有勘查笔录体现),若嫌疑人当时没有到案,持有人留空,有见证人和民警签名即可。
10、实践中,常见报称被盗的是那种房中房的出租屋,这种一般情况都不认定为户,但是注意如果小房内有独立的洗手间、厨房等生活功能特征明显的设施的,且是一家人生活的,也可以认定。所以笔录要针对居住人员、洗手间、厨房、房门是否有锁等等细节来记录,以便综合判断。
11、财物价值认定是入户盗窃案的重中之重,珠宝首饰等物品如果没有缴获赃物,一般都无法鉴定价值,到最后定罪量刑时就会被排除在外,无法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接报案时就应当格外细致,尽可能收集与涉案财物有关的特征、购买单据、照片乃至网购记录、网站截图等。
12、对于现金,尤其是大额的现金,嫌疑人通常都不会承认。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审判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的,一般不会认定。对于被害人的问话要点是问到如何确定有这么多钱的,有何证据证明:刚领的工资——工资条;刚取的钱——取款记录;别人还的钱—债务人证言和收条,等等。
13、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理性。侦查员最常见的错误是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讯问没针对性,放任嫌疑人天马行空胡说,关键节点含含糊糊似是而非,根本无法和已掌握案源形成对应;二是过分追求“铁案”,反倒画蛇添足,弄巧成拙——尤其是在系列案中,相隔时间很久的案件,嫌疑人在笔录中对案发时间、地点的描述非常准确,具体到日期时间地点门房号。这样的笔录合理性非常存疑。
14、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还不应当忽略其“入户”的目的。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实施盗窃的方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是嫌疑人辩称找朋友,走错房间,顺手拿了东西,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排除嫌疑人的不合理辩解。
15、注意对嫌疑人形成多份稳定的认罪笔录,尤其是要重视在看守所制作一份详细的审讯笔录(但笔录绝对绝对不能复制粘贴),可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到后期翻供的可能性。
八、抢夺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抢夺罪目前的追诉起点为1000至3000元人民币,但要特别注意存在折半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十点: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折半情形,需详细问清)
答:。。。(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抢夺罪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抢了什么东西?(假设为项链)
答:我于。。。(时间)。。。(地方)抢了一条黄金项链。
问:你把抢夺项链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答:。。。
问:你有无同伙?
答:。。。(有)
问:同伙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们是如何选定抢夺的目标的?
答:。。。
问:有无经过踩点或跟踪?
答:。。。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
答 。。。
问:作案过程是否使用了作案工具?
答:。。。
问:作案工具是否被缴获?
答:。。。
问:被你抢项链的是什么人?
答:。。。
问:他(她)的衣着、体貌特征如何?
答:。。。
问:你抢的项链哪里去了?
答:。。。
问:你抢的是什么样的项链?
答:。。。
问:你抢项链的时候是否使用暴力?有无伤害到被害人?
答:。。。
问:你是如何被抓住的?
答:。。。
问:被抓的过程有无反抗?
答:。。。
问:被抓后有无被打?
答:。。。
问:你有无受伤?
答:。。。
问:你为什么要抢夺他人项链?(主观方面)
答:。。。
问:你是否清楚抢夺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是否有人强迫你去抢夺他人财物?
答:。。。
三、取证要点
(一)及时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进行拍照并由相关当事人(主要涉及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辨认。
(二)收集涉案赃物的发票或其他能证实财物价值的凭证,并及时送物价局进行估价。
(三)核实被害人及嫌疑人是否受伤,有则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四)及时核实案发现场及周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及时调取。视听资料到手后,应及时截图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辨认。
(五)及时核实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
九、故意伤害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当追诉。
(二)损伤标准,应根据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量刑情节,需详细问清)
答:。。。(1、曾因何时何违法行为在何处受过行政处罚的;2、曾因何时何犯罪行为在何处受过刑事处罚,后被何法院判刑后送何监狱执行,最后是何时在何监狱刑满释放的;)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打架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打架的?
答:我于。。。(时间)。。。(地方)打架的。
问:你把发生打架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答:。。。(1、事情的起因,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预谋,如果有预谋,预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打架过程的具体行为,言语,侵害部位,是否受伤,事后是否去了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等;)
问:你有无同伙?
答:。。。(有)
问:同伙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们是如何纠集在一起的?
答:。。。(1、应当详细讯问策划的发起者是谁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策划过程中有无不同意见,对未明示同意参与的要重点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参与行为,以此查明其主观故意;)
问:你们是如何商议及分工的?
答:。。。(应当重点讯问打架过程中每个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及言语、配合情况,每个行为人侵害部位,以及造成关键性伤害的行为人等)
问:你们有无携带凶器?
答 :。。。
问:过程是否使用了凶器?
答:。。。
问:凶器现在何处?
答:。。。
问: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几人受伤、伤情如何?
答:。。。
问:面对多人受伤,你做了些什么?
答:。。。(重点讯问嫌疑人是否有积极救治被害人、放任不管或逃跑的行为)
问:打架发生时,你们包括对方的衣着及体貌特征怎样?
答:。。。
问:你们与对方是否认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纠葛等因素?
答:。。。
问:你是否清楚打架是违法犯罪行为?
答:。。。
三、取证要点
(一)应当第一时间制作伤情照片,并开据损伤程度鉴定委托书给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
(二)及时对现场留下的血衣、血迹、作案工具进行拍照并由涉案人员和目击者进行辨认。
(三)及时核实案发现场及周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及时调取。视听资料到手后,应当及时截图并由涉案人员和目击者进行辨认。
(四)及时核实涉案人员的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
(五)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提取到的血衣、血迹做同一性鉴定。
(六)及时调查走访,发现目击者或者知情人,调取其证言并及时组织辨认嫌疑人及相关物证。
十、敲诈勒索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法律适用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追诉标准:本罪是数额犯,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应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至5000元立案。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要点
前面按照现有笔录格式制作,此处省略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
问:你是否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你说说事情经过(供述和辩解)。
答:主要内容包过(事情的起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事先有无纠纷、宿怨或利害关系;发生的威胁、要挟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及实现的方式;索要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等;被害人接到威胁信息后的反应和双方的联系情况;被害人最终实际交付财物的方式、内容、数量、价值以及赃款、赃物的处置情况)。
问:说说和你一同参与的同伙的情况?(如有同伙)
答:详细列举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过人物特征、联系方式、微信等,犯罪预谋的情况,事先有无策划,策划的发起者是谁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策划过程中有无不同意见,对未明示同意者要重点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客观行为,事后的分赃情况等。
问:(针对个案进行讯问,如:作案工具、作案车辆、使用的银行账户的来历等在个案中出现的物证、书证进行详细讯问)
答:。。。
问:(针对嫌疑人辩解的要点,结合现有掌握的证据,在不透漏过多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
答:。。。
三、被害人询问笔录记录要点
前面按照现有笔录格式制作,此处省略
问:你因何事报案?
答:我因被敲诈勒索
问:你讲讲事情经过
答:主要内容包过(事情的起因;被威胁、要挟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具体内容;被威胁、要挟后的本人反应及心理状态、与犯罪嫌疑人如何沟通;最终实际交付财物的内容、数量、价值及具体方式);其他需要记录的
问:讲讲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答:详细叙述嫌疑人的数量、体貌特征(如非接触则无需)
问:被敲诈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物证、书证、转款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打款的具体时间、与案件有关联的本方及嫌疑人的电话、QQ、微信通讯方式等。
答:。。。
四、取证要点
1.物证:
a.作案工具及照片;
b.账款、赃物及照片。
c.其他
2.书证
a.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微信、短信等。
b.被害人书写的“欠条”等书证。
c.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相关凭证。
d.被害人受伤后病历及验伤报告。
e.其他。
3.鉴定意见
a.刑侦技术部门对涉案信件的文检鉴定。
b. 刑侦技术部门对涉案录音资料的声纹鉴定结论。
c.公安网监部门对被用以操作电子文档进行威胁的计算机进行资料提取的说明和鉴定。
e.其他。
4.视听资料
a.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威胁、要挟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
b.现场录像资料。
c.嫌疑人取款录像资料。
d.其他涉案场所的录像。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一、追诉标准
目前我市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一般即认定为犯罪,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2003年6月3日中国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应法律问题的答复》,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诉刑事责任。
根据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抓获。
问:你把详细的经过讲清楚?
答:。。。
问:你因何原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
答:。。。
问:伪造的目的?
答:。。。
问:在何时、何地找什么人伪造证件的?
答:。。。
问:伪造的证件的工具在该处?
答:。。。
问:伪造证件的数量?
答:。。。
问:你有无同伙?
答:。。。(有)
问:同伙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们是如何纠集在一起的?
答:。。。
问:你们是如何商议及分工的?
答:。。。
问:伪造的证件现在何处?
答 :。。。
问:伪造的证件是否有卖给他人?)
答:。。。
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价格卖给他人的?
答:。。。
问:买你伪造证件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证件种类及数量?
答:。。。
问:你以前是否实施过伪造证件等犯罪?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
答:。。。
三、取证要点
(一)重点对其人身、住所审查,查找与犯罪相关的证据:如是否有携带用于实施犯罪的通信工具、用于宣传的卡片;其住所是否存在其他伪造的证件等;
(二)及时对缴获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三)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指认;
(三)提取包装物上是否有嫌疑人的指纹;
(四)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伪造的证件等物品进行指认。
转自:警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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