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入职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定要一年吗?为什么呢?
你好,我国自从建立公务员制度起,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就是一年,这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
并且,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试用期还会适当延长。
首先,介绍一下公务员试用期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1987年开始建立和逐步实施的,直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后正式确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暂行条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已经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同时,《公务员法》延续了暂行条例的规定,第32条明确指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之后,《公务员法》在2018年迎来了大修,但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一个字未改,只是变成了第34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综上所述,自打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法律法规就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就有一年的试用期,容不得半点变通。
然后,介绍一下设置试用期的目的。
目前,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公务员时采用公开考试的办法,会经历面试、笔试、体检、政审等诸多环节。
虽然经过了重重考验,但是,也不能确保新录用公务员一定能适应机关内的工作。
因此,国家设置了一年的试用期,对“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方面的观察、评判,避免新录用公务员不能正确履职,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
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并任职定级(任命为一级科员或某级主任科员);如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文件进入个人档案。
当然,正常情况下,除非新录用的公务员干了违纪违法的事情,一般不可能考核不合格。
最后,介绍一下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的试用期就是一年,但是,遇到以下4种情况会进行延长:
1、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延长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录用后一年半内仍未补足,就视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
2、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延长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3、试用期内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等结案后处理,如果属实肯定会取消录用。
4、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延长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其中,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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