筷子也能撑起一家上市公司?一年卖出3亿双!这家卖筷子的公司也要上市
中文名称: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承烈
注册资本:5,4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 年 9 月 2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103 号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系一家领先的日用餐厨具供应商。自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日用餐厨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拥有筷子、砧板、勺铲、签类和其他餐厨具 5 个大类,超过 1000 种单品。
公司已建立包括商超、经销商、电商、外贸、其他直营等在内的多元化立体式的销售网络,营销渠道覆盖全国以及欧美部分国家。公司以自有品牌“双枪”向国内外终端消费者供应系列齐全、设计独特、材质新颖的环保日用餐厨具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年销售筷子约 3 亿双、砧板约 1000万片。公司系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礼品筷、2010 年上海世博会礼品筷、2016 年杭州 G20 峰会礼品筷制造厂商,曾被评为“浙江省名牌林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等。
公司以研发设计为驱动,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拥有 40 项发明专利、99 项实用新型和122 项外观专利,并荣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第二届中国绿色产业博览会金孔雀奖”等殊荣。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天珺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天珺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361.97 万股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4%。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郑承烈、叶丽榕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承烈直接持有公司 8.38%的股份,通过天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4.9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3.37%的股份;叶丽榕直接持有公司 6.30%的股份,通过天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8.75%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15.05%的股份。郑承烈、叶丽榕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58.42%的股份,同时郑承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郑承烈、叶丽榕夫妇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竹条、PPS、散筷、板坯等。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是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5.89%、77.71%和82.18%。
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0,804.65 万元、71,775.58 万元和83,396.15万元,营业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日用餐厨具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国内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国外市场拓展缓慢等因素可能导致产品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未来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
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21,206.03 万元、21,384.24万元和21,071.7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7.60%、47.92%和 44.73%。
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10,638.03 万元、12,346.42 万元和14,239.1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8.90%、27.67%和 30.22%。
曾因广告宣传和环保违规受罚
公司环保合法合规情况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子公司千束家居因锅炉排放废气中烟尘指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GB13271-2014)排放限值受到龙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千束家居经过整改,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之后公司设立双枪新能源,引入气炭联产设备,解决了传统锅炉燃烧废气排放问题。
2019 年 2 月 25 日,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千束家居已缴清罚款,并对涉及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该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7 年以来,除上述行政处罚行为外,千束家居无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现场查看了发行人厂区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并查询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环保厅官方网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环保政府部门 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文件,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环保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2017 年 6 月 16 日,因杭州漫轩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上将“驰名商标”字样、顶级用语等使用于广告宣传中,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杭余)市监罚处字[2017]464 号),对杭州漫轩处以罚款 8 万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杭州漫轩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7 年 10 月 19 日,因千束家居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锅炉废气排放中烟尘指标均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对千束家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罚决字[2017]第 23 号),对千束家居处以罚款共计 14 万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千束家居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对涉及的违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2019 年 2 月 25 日,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2020 年 1 月 15 日,龙泉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证明》,千束家居上述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17 年 10 月 31 日,因发行人厂房内多处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518 号),处以罚款 5000 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相关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已进行规范。2020 年 3 月 20 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出具《情况说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范围内,没有发行人的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