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缓缓君From 缓缓说微信号:huanhuanshuo520
2月27日,司法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在同步到微博之后,迅速涌入了大量的网友进行留言。
但如果你现在去看,就会发现这条微博已经关闭了评论。
一条用于征求意见的微博,最终选择了关掉评论,原因是什么我就不多说了。
我想强调的是,无论你是支持一项政策,还是反对,你应该先去了解它。
在做过功课之后再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所以,这篇文章会围绕《条例》本身进行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片质疑声中,有一些“清醒”的人认为,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的法规早就已经实施15年了,没必要大惊小怪。
确实,早在2004年的时候,外交部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所以本文的第一部分就先来分析,老《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和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差异。
1 1.涉及的内容不同
老《办法》是一部“审批管理”办法,一共29条内容,全部围绕的是怎么审批永久居留资格,而不涉及到(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和待遇。
而新《条例》一共有53条,内容涵盖总则、申请条件、审批管理、服务待遇、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部分。
也就是说,新《条例》一旦通过,那些(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将获得一系列的权利和待遇。
这其中就涉及到社保、公积金、义务教育、购房资格、外汇兑换等等,这些权利和待遇不仅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占用,还可能会对国家金融安全(外汇兑换)产生影响。
这是新《条例》和老《办法》之间的一个根本性差异。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要慎重考虑《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2.有效期不同
老《办法》名义上是《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但根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也就是说,老《办法》中所谓的永久居留,本质上更像是“长期居留”,而新《条例》则去除了有效期。
那意味着这次真的是永久居留了,这张“绿卡”你一旦放出来,想再收回来,太难。
这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要慎重考虑《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原因之二。
3.所处的国际大环境不同了
这次争议比较大的“结婚移民”和直系亲属“投靠移民”的条款,老《办法》其实也有(第六条),但过去我们国家在实际执行的时候,是卡得非常严格的。
严到什么程度?
2004年至2013年这十年时间里,一共只有7356名外国人获得了中国绿卡,平均每年发放700多个名额。
然而从2016年开始,绿卡的名额开始大幅增加。
2016年,公安部批准了1576名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资格,较上一年度增长163%。
2018年,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式组建,挂牌后仅2个月时间,就批准了1881张绿卡。
后续的数据我暂时还没有查到,但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中国对外发放绿卡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
相比于2004年,我们所处的国际大环境不同了,外国人正在加速进入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策出现漏洞,对我们的影响会比十几年前要大得多。
这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要慎重考虑《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原因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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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说说我对新《条例》具体条款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最疑惑的地方在于,“模糊处理”的地方是不是太多了?
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这里专门提到了申请材料的问题,此外,《条例》二十一条还规定,如果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怎样怎样。
但问题是,我反复看了几遍《条例》,都没有看到申请材料到底需要哪些东西。
申请材料不明确,“材料不齐全”又从何谈起?
相比之下,老《办法》第九条是这么规定的: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2345,非常明确具体。
新《条例》的“模糊处理”还体现在永久居民身份的审批条件上。
《条例》的第十条到第十九条,全部是关于申请条件的条款(包括精英移民、高级白领移民、投资移民、结婚移民等),但第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什么叫“其他正当理由”?
这样的定义实在是太模糊了。
作为一项影响到国家和国民重大利益的法规,留下那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这是否合适?
会不会出现权力被滥用的情况?
会不会成为权钱交易的通道?
这一点,我认为应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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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例》赋予了(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各种权利和待遇,但这些权利和待遇会不会引发两方面问题:
1.会不会形成法律层面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是一个群众很敏感的话题。
比如之前有日本人在武汉丢了自行车,然后当地派出所调动了大量的公安资源去帮人家找回。
再比如同样是在地铁吃东西,为什么警察执法的时候给本国国民开了罚单,而外国人却没事。
更不用说之前某大学因为“学伴事件”而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外国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已经是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了。
在过去,这些都是操作层面导致的问题。
而新《条例》因为规定不明确,会不会带来法律层面上的“超国民待遇”?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中国的大城市,有严格的限购政策。
《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究竟该怎么理解?
这些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是否和中国国民一样,要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
说实话,并不明确。
再比如《条例》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关键是学区和学籍怎么处理?
他们高考在哪里考?
要知道有很多在北京打拼的中国人,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他们的孩子上学会遇到很多问题,高考也不得不回到户籍所在地。
那么这些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呢?
至少从《条例》来看,是不明确的。
根据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条例》把权限放到了地方,具体怎么操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那么地方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会不会在购房和教育等方面,让外国人获得超国民待遇?
这背后就存在疑问了。
希望不会有。
这事关社会公平。
2.会不会存在变相的双重国籍和外汇流失风险?
中国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的,中国公民每年的购汇和结汇额度都是五万美元。
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国的外汇流失。
但哪怕是在这样的限制下,依然发生过富豪通过商业项目把资产大规模转移到国外的情况。
而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这里又用了“按照规定”这样模糊的说法。
永久居留外国人究竟受不受到中国的外汇管制?
如果不限制,那怎么避免国家外汇流失的风险?
公众一个很大的担心是,会不会有一些明星、富豪和贪官,让他们的子女或者他们自己加入了外国国籍,然后回过头来又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形成变相的“双重国籍”,然后再把资产大规模转移到海外。
这既不公平,也会危急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所以我们应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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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来说说我对外来移民门槛的看法(这个前天通过文字的方式大致说了我的想法,这里再细化一下)。
抛开新《条例》第十九条的模糊表述(“其他正当理由”下的移民),从第十一条到第十八条来看,外国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途径主要有:
1.精英移民
包括能为带来突出贡献的,在各领域有杰出成就的,特定行业的紧缺人才、投资移民(这里我把投资移民也列入到精英移民范畴内了)等等。
精英本来就稀的,总量有限,还能帮助我们发展建设,所以引入精英我是支持的。
一个很好的正面案例就是,2018年上海为包括诺奖得主维特里希·库尔特·赫尔曼在内的6名海外精英颁发了永久居留身份证。
对于这样的世界级大牛,能把它们请到中国来,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当年美国就趁着两次世界大战,从欧洲挖来了爱因斯坦、冯·诺依曼等顶级科学家,这让美国的科技水平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但精英的认定,一方面是要有严格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要把漏洞堵上。
其中有一类人才让我比较在意: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公益活动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个领域往往又容易“注水”。
比如明星,本身就自带影响力,如果他们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回来找一些媒体拍点照片,做做宣传,把舆论搞起来了,算不算突出贡献?
而且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公益事业管理还不够规范,我个人的建议是,现行版本先删去这一条,等到这个行业比较成熟和规范之后,再去做修订。
另外,根据第十三条第(三)款: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我查了下,截至2018年,光是北京就有超过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再加上创新型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这个范围其实非常宽了。
我个人还是建议再做一些细化,细化到和中国产业升级相关的行业(比如人工智能、5G、半导体等等,或者按照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的那些行业去找)。
总体来说,我对精英移民是持支持态度的,哪怕有什么的意见和建议,也仅仅是细节部分。
2.高级白领移民
指的是在中国工作一定年限,并且在学历或收入上达到一定水平。
依据是《条例》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中国其实不缺高级白领,来了反而和我们竞争有限的高端产业岗位,个人觉得开这个口子的必要性不大。
尤其是对博士生,不区分学校和专业的话是会有漏洞的。
比如ISIS的前头目巴格达迪,就是伊拉克某大学的神学博士。
当然,如果把第(一)款的“或”改成“且”,即那些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生,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他们都是潜在的社会精英。
我看到有读者给我留言表示反对,他们的依据是苏联解体后,美国曾从苏联挖了上万名工程师,帮助了美国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中国也应该从全世界招募高级白领。
但这一观点显然没考虑中美两国的国情差异。
美国是一个精英支撑起来的国家,他们的精英非常优秀,但是在高级白领,尤其是工程师梯队上,存在很大的人才缺口。
这和美国的教育模式、教育理念有关。
美国走的是精英教育模式,他们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远远低于私立学校,而私立学校学费又非常高昂,绝大多数名额都由精英子弟们的包揽(另外少部分名额会留给从普通家庭中挑选出的那些天赋异禀的孩子)。
所以美国的精英子弟们,他们接受的教育是非常优质的,他们自己也非常努力。
而美国普通老百姓家的孩子,不仅就读的公办学校教育质量差,整个社会还鼓励“快乐教育”(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导致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就导致了美国的精英质量很高,但缺乏中间梯队。
而中国走的是平民教育路线。
中国最优质的的教育资源,依然大量集中在公办学校,中国的传统文化也鼓励学生们要努力读书。
中国的这种模式,在顶级精英的培养上,可能比不上美国,但非常有利于抓好“中间段”的水平,尤其是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工程师。
中国这些年在高端制造业和互联网产业方面的快速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得益于中国的“工程师红利”。
所以,中国真的不缺高级白领。
中国缺的是足够的高端产业,去吸纳那些高级白领。
所以我个人对高级白领移民,是持反对态度的。
3.结婚移民
这个最让我难以接受。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如果结个婚就能移民,那就等于0门槛移民,怎么保证移民素质?
要知道,为了买房,很多人都做得出假离婚这样的事。
怎么从制度上去防范假结婚来拿“绿卡”的行为?
理论上,一个中国人,每5年就有可能给外国人提供一个拿绿卡的机会,甚至可以发展出相应的产业。
这些从《条例》上无法防范,只能靠执行阶段去把关。
但如果执行层面再失守,那将给中国的人口问题、宗教问题和种族问题带来长期的影响。
如果是考虑到要为精英移民的家属提供合法身份,那可以在和精英移民的相应条款中做补充,而不是单独列一个结婚移民的条款出来。
也有人说,很多欧美国家也是这么做的啊(结婚移民)。
确实,欧美一些国家有相应的政策。
但哪怕是抄作业,也不能不动脑子照抄吧?
现在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反思移民问题了。
比如法国,因为劳动力紧缺而从非洲的原殖民地引入了大量的外来人口。
最初,这些外来人口(主要是黑人和阿拉伯人)是无法获得身份的,因为法国在国籍问题上原本采用的是“血缘法”,必须父母是法国人,孩子才能获得国籍。
但这些外来人口的孩子长大了,并且数量越来越多了之后,他们就会开始向政府索要权利。
于是法国把“血缘法”改成了“地缘法”,给予那些在法国出生的外来人口以法国国籍。
随着新法国人的数量越来越多,因“身份认同”而导致的文化冲突、宗教冲突也越来越严重(世俗原则和宗教信仰难以调和)。
复旦大学研究员郑若麟在其《又见欧洲》系列节目中有过专门的分析。
在郑若麟看来,现在法国的“身份认同”问题已经变成了一个无解的问题。
因为它已经涉及到了文明的冲突。
再比如英国的脱欧,有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因素也是为了反对移民。
在1960年前,全英国只有5万穆斯林,而现在,仅仅是伦敦,穆斯林人口就达到了100万左右(伦敦总人口800万)。
关键是外来人口的生育率远比英国本土的白人要高。
一个很典型的现象是,每年伦敦的新生男婴中,穆罕默德这个名字的是数量是最多的(大多数穆斯林家庭都会把第一个儿子命名为穆罕默德)。
在英国发起脱欧公投前,卡梅伦曾承诺,会将移民规模控制在每年10万,然而实际移民规模却达到了30万左右,这是推动卡梅伦发动脱欧公投的一个重要原因(留在欧盟,就要遵守欧盟的“人口流动自由”,所以卡梅伦也很难办,他本来以为,搞个公投,然后公投留欧派胜出,这样反对者也没话好说了,可以甩锅给民意,结果却翻车了)。
美国也面临类似的烦恼。
根据皮尤研究中心的估算,1960年时,美国白人的比例还高达85%,但自从1965年美国放松移民政策后(1965年美国通过了《移民与国籍法》,取代了原先的国别配额系统),白人比例不断下降,且老龄化严重。
预计到2050年,美国的白人比例将会下降低到47%——不到总人口的一半。
这引发美国保守派人士的担心。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其生前出版的最后一本书中甚至明确提出警告:
当美国社会的族群-宗教多样性大幅提高以后,美国的传统精神(盎格鲁—新教文化)将会不断弱化,并最终导致美国的衰落。
(亨廷顿是典型的保守派政治学家,其观点带有很强现实主义色彩,和白左群体意见相左,而特朗普战胜希拉里当选总统,可以被视作是美国本土的保守派对白左的一次胜利)
从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的困境可以看出,移民问题是一个温水煮青蛙式的危机。
刚开始并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就有可能会给国家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中国作为后发国家,有现成的作业可以借鉴。
但抄作业的时候一定要带上脑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一股脑儿照抄。
正是因为看到了西方国家的前车之鉴,所以现阶段我只赞同对精英和潜在的精英开放移民政策。
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5
对于放宽结婚移民,网上有一派支持的论调是,这可以用来解决农村的光棍问题。
在我看来,这完全是本末倒置。
首先,从数量来看,就非常不现实。
中国农村至少有3000万光棍(这里的光棍单指讨不到老婆的那些男性),难道为了解决光棍问题我们要引入3000千万外国人,而且还必须是女性?
就算引入了3000万外国女性,她们凭什么要嫁给农村光棍?
如果是冲着绿卡就愿意嫁给中国农村光棍的,你觉得来的会是什么样的一群人?
只会是落后国家的底层女性。
这么多外来的底层人口涌入中国,一起带过来的还有他们的文化和宗教习俗,这些文化和宗教习俗,又会对他们的下一代产生影响,其最终带来的文化、宗教冲突问题,将会远远大于光棍本身带来的社会问题。
这怎么看都不是理智的选择,更不可能是政府放开绿卡的本意(在我看来,高层放开中国绿卡,是为出于一带一路和中国在海外的扩张考虑,是国家大战略层面的一环)。
此外,光棍本来就是社会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群体。
人类的自然生育性别比例,大约在105:100左右附近浮动,其中联合国给出的标准是,只要在103-107之间都是正常的。
为什么男的天生比女的多?
一种比较有解释力的说法是,在原始社会,男性参与冒险活动更多(如打猎),意外死亡率就比女性要高,所以在进化的过程中,男婴的出生比例更高其实是一种自然的“补偿机制”。
所以,从生物学层面来讲,如果按照1:1婚配,光棍也是必然会出现的。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生存不再依赖于男性,所以结婚不再是女性的一种必然选择。
那么,即便男女出生比例是严格的1:1,只要有女性不愿意将就,依然会出现光棍群体。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生物学层面,还是社会发展层面,光棍都是必然会出现的一个群体。
我们该做的是推动男女平等观念,避免出现不正常的性别比例,并且尽可能营造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去面对光棍问题。
而不是反过来,为了解决光棍问题,就从国外引入大量的底层女性。
这是本末倒置,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再重复一遍,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6
最后再补充一些想法。
关于这份《条例》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
现阶段,我们国家还在实行计划生育。
在这一背景下,扩大外来人口的引入(发放绿卡),在时机上是否合适,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毕竟,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是一个关于国家人口、种族的重大问题。
我觉得应该和我们的人口政策,进行同步调整。
还有一个问题是,这些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是否要遵守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他们在中国出生的孩子怎么办?
现阶段,我们的国籍法没有变动,他们肯定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但如果这个群体的数量多了之后,会不会像法国那样,向政府索要更多的权利,比如国籍。
有前车之鉴在,这些都是我们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如果因为国家战略需要,现阶段确实要放开外来人口永久居留,那我的建议是,也请同步放开计划生育。
我们愿不愿意生不生是一回事,有没有权利生是另一回事。
看看西方面临的困境——放开生,白人都不愿意生。
我们应该吸取教训:让那些愿意生育的中华儿女,去生儿育女。
去及时去调整人口结构,避免我们的主体民族陷入老龄化危机。
考虑到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会影响到我们的子孙后代,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这里我建议采用立法的形式,去专门制定一部法律,而不是由司法部颁布一份条例。
这里要解释下法律和条例的区别。
条例属于法规中的一种,它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效力要弱于法律。
法律要通过人大审议才能颁布,而条例不需要通过人大,所以法律的颁布在程序上会更加严格。
如上文所说,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不太成熟,存在较多的模糊表述,也可能会存在外汇转移的漏洞。
如果按照现在这个版本,这些模糊的地方以及可能存在的漏洞能不能补上,完全要看怎么执行了。
但作为一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议题,我认为不能如此草率。
这里我强烈建议,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去专门制定一部有关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法律。
我相信经过人大讨论之后,颁布的法律一定会比现在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这也是对国家,对国民,对中华民族的长远未来,更加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作为一名爱国公民,以上是我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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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