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凡是在2021年5月31日至本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为保障三孩政策落地,条例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条例增设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条例强调政府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并在就业服务、配租公租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并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此外,条例明确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虐待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进行惩处。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还注重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五项优待奖励补助:一是,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是,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是,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是,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此外,本次修法还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和超生等表述,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为何增设10天育儿假?权威专家解读增设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提出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有效,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鼓励生育,引导生育价值观转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则曾在发布会上透露,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处于较低水平。为改善人口结构,今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修订《条例》,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有效实施。条例的修改,处处可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取向。《条例》修订案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条款,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这次修订直接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其他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也都一一取消。“清晰明确地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和逻辑的彻底性。”董玉整说。他表示,广东该次《条例》修订直面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将有助于全面有效提高人口治理的综合能力和综合水平。增设多项生育支持配套措施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政府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并在就业服务、配租公租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董玉整直言,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对于生育价值的理解应该要越来越正面,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倡导适龄生育、优生优育。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如北京、上海由30天延长到60天,加上基础产假共158天;浙江对产假期限分类作出规定,女方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目前,广东女性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在法定的98天基础产假加上80天奖励假,共计178天。此外,男性可享有15天陪产假。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董玉整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董玉整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为何增设育儿假?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梳理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重庆市更是“放大招”——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在省政协委员、广东省教育创新与发展研究会会长李飏看来,相较于产假,育儿假更强调生育后的照护,父母可以采取更灵活更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育儿时间。“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李飏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到位,不能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打折扣、走偏样。”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董玉整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董玉整说,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他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董玉整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养孩子不再“难”当前,新生代父母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托育机构数量偏少、价格较高,普惠型托育机构匮乏,令不少家庭陷入困境。此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明确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在修订案中增加了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等内容。近年来,我国托育政策密集出台。“这些政策均体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托育事业发展,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托育服务供不应求。”李飏表示,根据“七普”数据,目前全国有4200万左右03岁婴幼儿,其中1/3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的需求,但是实际现在的供给为5.5%左右,供需缺口很大。实际上,此前广东就已出台了与托育相关的系列举措。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及其他多项专项规划,从政策上对构建托育体系加以指引和保障。该次修订《条例》,进一步表明了广东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决心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操过程中,如何将托育服务发展落细落实?李飏建议,政府部门应明确各自责任边界,卫健、教育、民政、发改、住建、消防、公安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此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由托育服务行业龙头牵头组织制定托育行业标准,规范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李飏认为,应鼓励托育服务多元化发展,首先是普惠性托育机构提质扩容,其次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在登记备案环节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此外,还要重视人才培养,加强高校、职业教育托育专业的课程开发、师资培训。【读特新闻】截至12月1日,全国20多个省(市、区)陆续表决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延长生育假、新增育儿假的情况引人关注,具体情况如下:(来源:南方)(原标题《@广东人 又多了10天假》)window.HLBath=1;window.HLBath=1;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202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编辑: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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