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 侯云龙/北京报道
2010年,360和腾讯之间爆发3Q大战,在工信部的调停下,3Q大战偃旗息鼓,但两家公司之间的争端却并未平息。腾讯首先在注册地广东起诉360不正当竞争,最后360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
360认为,腾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垄断法中典型限制交易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据此驳回了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360不服广东高院判决结果,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院决定于11月26日在第一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360此次的诉讼主张是,请法院判令腾讯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认定引发了司法界和互联网行业的广泛争议。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超过50%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到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90%左右,显然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表示,广东高院以全球市场来界定地域市场的标准并不科学。用全球市场来衡量软件产品的相关市场意义不大,比如如何认定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一个市场的具体份额,缺乏可行性。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以前的反垄断案件都发生在传统行业中,本案是首个互联网反垄断案,互联网跟传统的商品和服务有本质不同,因此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以及如何对本案进行判决,不但会对360和腾讯两家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对于未来审理互联网行业中有关垄断的诉讼案还将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决定能否破除正在形成的互联网垄断。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克枫指出,目前国内互联网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行业集中现象,行业垄断正在形成。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百度在搜索领域已经获得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并且以自身的优势产品为依托发展成为强大的产业帝国。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后来企业人为设置不合理的限制,阻碍其他中小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对此,司法机构应以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禁止企业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