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讲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时,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里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销售额。
说明:这里所说的销售不动产,不包含偶发性的不动产销售额。
那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征收率3%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23%征收率减按1%征收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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