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律师: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朱冬冬律师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2022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为了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我们今天为大家分享和讲解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决烦恼。
我们广大消费者群体在生活中对于消费维权可能都具有一定的经历,比如在消费过程中与商家或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通过举报、投诉至政府有关部门,又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以此来维护消费权益。其实消费者消费维权不仅仅是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某些商家合法经营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性有序的消费环境,也让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但对于消费维权意识不高的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不但不关注消费维权的方法,甚至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比较欠缺,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消费维权问题,便会手足无措,想要维权但根本不知道有哪些合法权益及如何更好实现维权。所以在此倡导广大消费者在平时就要多关注、多积累法律知识,遇到消费问题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得不说在经营者、销售者的面前,消费者的确是处于一种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比如消费者独立的经济力量在大规模的商家面前显得更加微弱,在交易中容易打消自己的维权积极性;消费者对商品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与商家拥有全面准确的交易物品信息或服务信息相比而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部分消费者容易盲目、冲动消费,而这些消费者的心理因素容易被商家诱导;并且消费者很难通过个体的力量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所以政府不得不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我们广大消费者而言,应当首先从法律层面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那么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哪些权利是被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保障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案例一:
这些权利消费者不仅要知晓,特别是当今在互联网时代对消费者而言,在消费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在当下,人们生活消费利用手机、电脑等进行购物或用于其他消费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消费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容易泄露,比如个人的手机号码、收件地址、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等,而这些信息容易被不法商家进行收集,并转卖给其他个人或组织,引发新型的消费维权问题;除此之外,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容易遭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电话推销等等,轻则接到骚扰电话,重则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多个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各个审判领域,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大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力度。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例(摘自《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赖某华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炬等人再次加价进行转售。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赖某华等5人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卡所得金额4.3万元。2020年8月,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赖某华、黄某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赖某华等5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赖某华等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东省消委会作为广东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赖某华等5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赖某华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利用消费者身份证开办手机卡并进行加价转售,黄某炬等人明知出售的手机卡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仍购买并进行加价转售,销售的手机卡未被追回,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赖某华等5人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后该案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案例二:
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部分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事件层出不穷。本案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合力共同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此外,获得赔偿权作为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法律上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恪守公德。
下面再给大家分享一则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案例(摘自《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甘某权、甘某龙均为患有近视未成年人。某保健中心对外宣传可通过绿色光波点移动,辅以脉冲负离子和电磁热能疏导等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甘某权、甘某龙在其父亲陪同下与某保健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甘某权、甘某龙支付服务费,某保健中心向2人分别提供40次仪器放松睫状肌服务和眼部穴位按摩服务。甘某权、甘某龙分别接受90次服务后,再次到医院检查,视力没有提升反而下降,遂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丽退款93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保健中心宣传可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上述宣传已足以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功效产生错误的认识。甘某权、甘某龙的父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在某保健中心工作人员的游说下购买了服务,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某保健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判决某保健中心退回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损失。
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儿童近视尚无法治愈。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依法认定某保健中心虚假宣传支付三倍赔偿金,对于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而有力,除此之外,近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阶段,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朋友要多关注消费维权热点新闻及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知道了作为消费者遭受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要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行合法维权,以达到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哪些消费维权的途径消费者是必须知道的呢?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或损害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者找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对产生争议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当然,经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受到权益受损时,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消费者如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在其权益受损后可以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具有公正、权威、快速、经济、易执行、保密性强的优点。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最强有力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但均应先收集、保存好受侵害的证据。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编辑 | 秋秋
消费者权益日的作用是什么(消费者权益日有啥用)
编辑: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