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院长肖扬何时关注《2007蓟民初字第766号》津门特大冤案冤案?
2005年天津保坻区阳光美容院张某从我公司引进减肥技术和合格的减肥产品,并订立了一年的合作合同(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8月2日),合同约定双方如有异议在甲方所在地河东法院诉讼。2007年8月6日张某突然以产品质量问题在蓟县法院违法立案,我公司立即向蓟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蓟县法院置之不理,我多次找蓟县法院交涉此事均无果。2007年10月庭审也已产品质量作为辩论,我方当即出示了大量产品的国家合格证书和相关证据。2008年10底历时一年多的产品质量纠纷案有了结果,蓟县法院托律师陈某给了我解除我公司与张某履行三年的有效合同变为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判令我个人返还张某三年前(现产品早已保质期)所进产品货款70600元,合同履行时张某共付公司54600元(开庭证据也是如此)。.我不服当即找蓟县法院答疑。依据以下几点:管辖权问题?解除已履行完毕三年的合同无效违法问题?脱离原告诉产品质量因何转为合同无效问题?判决70600元与开庭证据54600不符问题?有限公司责任因何转为我个人责任?蓟县法院置之不理拒不答疑,我当即表示如不答疑我去上访并给蓝为民院长写了一封关于此案的异议上访信,蓝为民照样置之不理。我无奈只得到天津市政府;市人大信访办;中南海;国家信访局上访他们告诉我去上诉相信法律公正。我于2008年11月我被蓟县法院非法拘禁一个月,蓟县法院执行庭陈卫东要我不要上诉给张某40000元调解此案否则继续拘禁我,我妻子说不放人我多病母亲将代我继续上访中南海,他们才把我放回家,给了我上诉天津一中院的机会。2009年7月历时5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在天津一中院民二庭简易开庭,几天后传来小道消息天津一中院不知受到了哪位领导指示不查事实和证据准备维持原判,一中院民二庭的理由是该案是蓟县法院审委会定的随事实不清但也不宜改判和发回重审,请问高院领导国家哪条法律规定蓟县法院审委会定的案子错了也不能该,这样算不算官官相护?早知这样中南海的领导让我上诉还有什麽意义?我先将该案的部分证据登载www.91gongzheng.cn网上,证人手机:15122833559望高院领导为我这无辜小民主持正义,为我冤案平反!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什么时候死的
是死是活不知道,但也不是个好法官,不然贪官咋会这么多。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还在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