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自规局发布关于印发实施《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2021)的公告。对比2019年4月公示的计算规则,本次调整的一些规则要求更加符合当下客户对于建筑的要求,贴近实际生活所需。当然,随着标准层层高、地下空间标高底限的放宽以及阳台面积计算标准的调整,也给了房地产企业的规划设计更多的发挥空间,让改善型产品有更多的产品力支撑点。
本次计算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调整:
1、适用范围的差异表述:试行主要还是廊坊主城区的范围。
1)原规则适用廊坊市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内建设的项目。
2)本次试行规则适用于廊坊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内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住宅建筑层高的差异化要求:试行的住宅层高根据建筑高度将高层与低层做了差异化,同时也放宽了建筑高度的底限要求(由3米放宽至3.6/3.9米),更利于高端改善住宅的规划建设。
1)原规则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0米。3.0米<层高<4.8米时,按1.5倍计容;4.8米≤层高时,按2倍计容。以3米为基础,每增加2.2米,按增加一层计算。
2)现规则要求,低层住宅不大于3.9米,多层、中高层、高层不大于3.6米。结构层高每增加1.2米,按1.5倍计容;每增加2.2米,按2倍计容。
3、办公、公寓等层高的底限调整:首层层高明确了不大于5.1米,同时标准层高底限由原来的3.9米调整为4.5米,这样办公、公寓产品的层高上有更多的规划设计空间。
1)原规则要求,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9米。3.9<层高<5.7米,按1.5倍计容;5.7米≤层高,按2倍计容。以3.9米为基础,每增加2.2米,按增加一层计算。
2)现规则要求,公共建筑首层不大于5.1米,标准层不大于4.5米。结构层高每增加1.2米,按1.5倍计容;每增加2.2米,按2倍计容。
4、针对特殊功能的公共空间层高需求,审议后可适当提高,更加的人性化、合理化。
针对门厅、大厅、中庭、内廊、采光厅,以及电影院、运动馆、展厅、报告会议厅、多功能厅、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特殊功能空间的层高,在本次试行规则中予以说明,经廊坊规委会审议后,可适当提高。
5、关于主体结构外阳台的计容标准调整:在进深1.8米的范围内,现行规则封闭阳台将计入全面积,不封闭阳台将计半面积。与房产测绘的大方向更加一致,或将迎来半封闭阳台的设计小高潮。
1)原规则要求: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应小于或等于0.6米,不计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
2)现规则要求:主体结构外,封闭的阳台计全面积。不封闭的阳台,计1/2的面积。
6、地下室顶板面的标高的提升:不计容标高由高出室外地坪1.2米以内,调整为1.5米以内。将更加利于半地下室的打造,利于下空间的通风与采光。
1)原规则要求:地下空间顶板高出室外任一地面1.2米及以上,则视为地上建筑计容。
2)现规则要求:地下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5米时,则按地上建面计容。
7、本次新增地上停车楼、鼓励被动式、装配式的说明。部分原规则要求诸如入户花园、底层车库及坡屋顶空间的要求在本次规则中未提及。
容积率计算规则 地下(GBT50353—2019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实施《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2021)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指导城市科学高质量发展,我局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2021),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8日
廊坊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标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廊坊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内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但不适用于产权登记中房产测绘 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章 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未规定的情形,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低层住宅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3.9 米;多层、中高 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3.6 米。结构层高在以 上基础上每增加 1.2 米(含小于等于 1.2 米),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 上每增加 2.2 米(含大于 1.2 米且小于等于 2.2 米),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当起居室(厅)、餐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此部分按一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办公、写字楼、公寓、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首层 结构层高不大于 5.1 米,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4.5 米。结构层 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 1.2 米(含小于等于 1.2 米),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 上基础上每增加 2.2 米(含大于 1.2 米且小于等于 2.2 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商业或配套服务的建筑首层层高不大于 5.1 米,标准 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4.8 米。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 1.2 米 (含小于等于 1.2 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 2.2 米(含大 于 1.2 米且小于等于 2.2 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五)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 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 建筑层高,经廊坊市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根据功能要 求适当提高,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门厅、大厅、中庭、内廊、采光厅,以及电影院、运 动场馆、展厅、报告会议厅、多功能厅、四星级标准以上酒店相 关公共功能空间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经廊坊市规划审 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仓储物流、工业建筑物单层层高超过 8 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在其主体结 构外的坡道和架空平台,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顶盖、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在主体结构外封闭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不封闭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阳台进深原则 不超过 1.8 米,因功能需求确需增加进深的,应通过专家评审会 进行科学论证。
(九)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大于 1.5 米 时,该层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建筑室外地坪标高 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基准加上 0.3 米作为室 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十)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 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 面积应不大于 4 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 应不大于 1 平方米,个数不多于起居室个数。符合以上条件的, 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梁底净层高不超过 2.4 米、无实体围护结构,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 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条件 要求。
第五条 鼓励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容积率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超过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发布之日后报审方案审查的项目,按照本规则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自 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房地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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