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管理部门是指什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电服务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供电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电力管理部门是指什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电服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条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是指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侧水平延伸3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风力发电保护区,是指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扰用电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在下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以及车辆、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电力电缆沟盖板;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的管沟(线);

(五)水底电缆、江河电缆通过的水域两端。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

(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

(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

(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

(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燃烧香蜡纸钱;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

(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告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和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剪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应当适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现实危险: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自然生长林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或者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 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修剪、砍伐的林木归林木产权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售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住所、经办人或者出售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现有赃物嫌疑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供电营业区管理,推动智能电网发展,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六条 供电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用电人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七条 用电人享有优质用电、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止供电;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更改收费标准;

(三)拒绝无偿为生活用电的用电人提供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四)其他损害用电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由用电人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具有公用性质或者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人在保证原用电人用电容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供电设施向其他用电人供电。

新增用电人应当与供电设施产权人、供电人对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供电人协商采取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更换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人应当定期检验、轮换所提供的用电计量装置,费用由供电人承担,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人,供电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电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小区、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人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

(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

(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

(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窃电的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绕越用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的数量按绕越接入的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的数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窃电的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

(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

(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供电人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因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

(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

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

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四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与救援。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依法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

第四十二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使用完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供电人和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窃电案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那能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管理办法?

1.第一部分 问(50条) 百问百查2009优质服务部分50问 1.问国家电网公司基本价值观中公司使命是什么?

答案: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促使发展更加健康、社会更加和谐、生活更加美好。 2. 问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问国家电网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答案:诚信、责任、创新、奉献。 4.问国家电网公司的企业理念是什么?

答案: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 5.问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是什么?

答案:建成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 6.问“转变公司发展方式”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案:通过实施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司发展方式转变。 7.问“转变电网发展方式”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案:通过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国家电网,实现电网发展方式转变。 8.问实施“一特四大”战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案:发展特高压电网,促进大煤电、大水电、大核电、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9.问国家电网公司“三节约”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案:节约一分钱,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寸导线。 10.问2009年公司工作会议提出的做好“三电”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答案:“三电”是指增加售电、争取电价、回收电费。 11.问公司服务理念中“真诚服务”的内涵是什么? 答案:以客户为中心,坚持服务至上,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积极推进优质服务规范化、常态化和人性化,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和真诚规范的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12.问优质服务对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案: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的公用事业企业,履行“四个服务”的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加强优质服务,能够提升“国家电网”的无形资产价值,能够赢得社会和各级政府的信赖与支持,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13.问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供电服务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案:深入开展“真诚服务365”活动,健全优质服务工作常态机制,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消除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提升供电服务规范化水平,服务承诺兑现率达到99.99%,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 14.问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是什么? 答案:⑴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经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由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⑵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⑶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⑷城乡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⑸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⑹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⑺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⑻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⑼客户欠电费需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⑽ 电力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15.问员工应树立的“四种意识”是什么? 答案:企业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16.问如何把公司核心价值观落实到优质服务工作中? 答案:严格落实“三个十条”,以优质服务塑造“国家电网”品牌,在为服务对象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公司价值。 17.问供电服务人员应树立什么样的服务形象? 答案:供电服务人员应树立“亲切、敬业、专业、自律”的服务形象。“亲切”指的是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指的是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指的是应具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自律”指的是应做到严于律己,廉洁勤业。 18.问供电服务中员工的行为举止规范要求是什么? 答案:(1)行为举止应做到自然、文雅、端庄、大方。(2)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3)当客户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度相悖时,应向客户耐心解释,争取客户理解,做到有理有节。(4)为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主动给予特别照顾和帮助。(5)与客户交接钱物时,应唱收唱付,轻拿轻放,不抛不丢。 19.问供电营业厅业务办理的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案: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客户用电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20.问95598客户服务电话能够为客户提供哪些服务? 答案:向客户公告停电信息,受理客户电力故障报修,接受客户的投诉举报,为客户提供用电信息查询、咨询,受理客户用电业务等。 21.问95598座席接到客户报修电话时应如何处理? 答案:95598座席人员接到客户报修时,应详细询问故障情况。如判断确属供电企业抢修范围内的故障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应详细记录,立即通知抢修部门前去处理。如判断属客户内部故障,可电话引导客户排查故障,也可应客户要求提供抢修服务,但要事先向客户说明该项服务是有偿服务。 22.问在业扩报装中应主要禁止哪些行为? 答案:坚决杜绝“三指定”行为,严禁自立业扩收费项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禁止让客户分摊上级电网建设改造费用。 23.问业扩报装中“办事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在营业场所、客户服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方便客户查询业扩报装工作进程,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监督。 24.问业扩报装中“便捷高效”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实现业扩报装流程畅通、信息共享、过程可控、提高时效。 25.问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规定了编制业扩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用电负荷分类,以及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26.问对分次收交电费有何规定? 答案:《供电营业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27.问电费违约金如何收取? 答案: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8.问《供电营业规则》中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如何计算窃电量? 答案:(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客户按12 小时计算;照明客户按6小时计算。 29.问如何正确运用停电措施催收电费? 答案:(1)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实施催缴电费。(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3)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客户。(4)实施停电时间与通知时间必须保持一致。(5)欠费缴清后按规定及时恢复供电。 30.问客户改变用电类别时有何规定? 答案:客户改变用电类别时,需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始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31.问用电检查中专项检查的定义和相关要求是什么? 答案:用电检查中的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对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 32.问用户功率因数低有什么不利影响? 答案:(1)增加供电线损,使供电成本上升;(2)增加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使供电电压质量下降;(3)降低发、供电设备的有效利用率,电力企业固定成本增加;(4)用户电费支出增加,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 33.问用电方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那些? 答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34.问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如何确定的? 答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客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外或客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客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客户由客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客户。(6)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35.问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用电安全检查。 36.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的检查纪律有哪些? 答案: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37.问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有什么要求? 答案: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38.问《供电营业规则》中对用电计量点的设置有何规定? 答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客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客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同时,计量装置的装用应执行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 39.问新装和改装的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在安装现场需对计量装置进行哪些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答案:(1)检查计量方式的正确性与合理性。(2)检查一次与二次接线的正确性。(3)核对倍率。(4)核对电能表的检验证(单)。(5)在现场实际接线状态下,检查互感器的极性(或接线组别),并测定互感器的实际二次负载及该负载下互感器的误差。(6)测量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电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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