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政策(速览跨境电商最新政策)

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政策(速览跨境电商最新政策)

作为新业态,跨境电商领域面临诸多的问题,海关监管、出口退税、国内税收的免抵、商品质量监管等等。这其中,企业的外汇收支、国家的外汇监管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

相比进出境海关监管、税务处理,外汇收支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一方面是缘于企业的资金进出在实践中还走得通,另一方面是还未出现大范围的被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

随着国家外汇监管力度的加大,贸易合规专家提醒,跨境电商企业外汇资金流动合规应被提上日程。

外汇监管领域的跨境电商定义

在梳理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政策法规之前,需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在外汇监管领域下的跨境电商是一个广义上的跨境电商,是对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涉及商品跨境的一切贸易方式下资金进出的规范。这不同于海关监管意义上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领域的跨境电商是符合特定监管条件,通过特定监管方式(诸如1210、9610、9710、9810、1239、1039等代码表示的监管方式)进出境的规范。海关监管意义上的跨境电商明显是狭义上的跨境电商。

第二

外汇监管政策与国家近年来对跨境电商整体监管政策相一致,在资金进出、外汇监管方面,政策的导向是“包容审慎”,更多地体现出鼓励创新、先行先试,其中的有些做法也确实较之传统有着更大的突破。

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基础性规范文件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代表

《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基础性规范,也是外汇监管的主要依据。其中,《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跨境电商企业所开展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属于经常项目中涉及货物的交易项目,企业应确保收付汇的交易基础为真实合法的。

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这一条件是外汇收支的基石,是外汇收支合理存在的支撑。失去这一基础,则基于该交易的外汇收支相应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

另外,金融机构除了对交易的真实性有合理审查义务外,对交易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要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条例》中的以下条款也值得注意: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2

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其他基础性规范文件

其他基础性规范文件还包括: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年第 3 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是调整个人外汇业务的操作。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本条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真实性要求在个人外汇业务方面的细化,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所提供的相关单证也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个人年度总额,限制额度为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含)美元。但在2020年发布的便利政策文件中,对于利用个人外汇账户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外汇收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不占用个人外汇年度总额限制的,这省去了很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麻烦,不需要再去借用亲朋好友的额度。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外汇收支业务提供了两个思路:个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以个人名义开展外汇收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外汇收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本条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旅游购物下的结汇方式。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旅游购物商品”(0139)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市场采购(1039)贸易方式,市场采购将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提高到15万(含)美元以下,相比旅游购物的5万美元有大幅度的提升。关于本条第三款的适用,外管局并没有根据海关总署的修改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从有利于外贸发展的角度来看,个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结汇,很大可能性也是允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市场采购报关单办理的。

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核心性规范

以《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代表

上文的基础性规范为通用规范,即适用于多种贸易方式的规范,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而不仅仅只是针对跨境电商。本部分所介绍的核心性规范,则是指在跨境电商领域内,针对跨境电商外汇监管的核心政策。这些核心政策出台的目的并不一定只是为了便利跨境电商,而是从更大的层面便利贸易发展,其中包含一种新兴的贸易业态-跨境电商。

2019年4月,外管局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 号),该管理办法将便利跨境电商收付汇落到实处,允许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外汇收付服务。具体来说,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电子信息是指购买人下单、支付、物流运输等信息,与交易电子单证,即支付单、订单、物流单不一样。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无需提供相关单证验核,只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就能完成外汇的收付,为跨境电商企业节省了较多的时间和人力。

汇发【2020】8号文

此外,还有今年发布的两个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在 汇发【2020】8号文中,明确提出要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允许更多的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参与到跨境电商的外汇收支业务当中来,这对银行本身的业务长远发展有利,更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利,也体现了国家从多个层面来扶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汇发【2020】11号文

在汇发【2020】11 号文中,提及了多种贸易新业态,包括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第一条的内容就与汇发【2020】8号文的规定相同,并更进一步规定,允许支付机构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此外,汇发【2020】11 号文还为跨境电商外汇收支设置了许多开创性的便利。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允许其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这条规定提高了企业跨境收支的灵活性,减少了企业资金跨境占用。跨境电商企业只要是正规报关,就能够收汇,解决了此前海外仓货物销售后难以通过渠道回款的问题。

对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这一条解决了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货款结算的后顾之忧。上文提到的个人外汇年度总额限制问题,汇发【2020】11 号文将其解决了。

另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允许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有利于小微型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降低报关、物流、结算等方面的外贸综合成本。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的被委托企业一般都是具备外贸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但随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不断发展,不仅能为生产型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等服务,还能提供出口收汇、出口退税的服务,这能大大降低许多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成本,同时还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外贸转型升级。因此,外管局的做法也是在顺应我国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趋势。

专门性规范

最后一部分的专门性规范,主要是指专门针对跨境电商外汇监管的文件。海关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支付,发布了两个公告,分别是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两个公告都是针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何建设能够实现与海关对接,让海关实时获取支付数据的系统。

结语

疫情的严重冲击下,跨境电商逆势上扬,充分发挥了稳外贸的作用。在外汇监管领域发布的相关便利和支持政策,更是有助于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跨境电商领域,也有助于我国外贸的转型升级发展。

链链知迅拍了拍你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