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电商行业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伴随着刷单、刷好评的现象愈演愈烈,评论区留下了与实际不符的“好评如潮”。尽管各大平台正加大力度处理,但评论造假的现象仍然存在,天目新闻记者就此做了调查。
“中差评”取消一个月又回归
有人欢喜有人忧
今年9月末,淘宝个人店铺评价体系迎来改革,“中差评”替换为“感觉不佳”的标签,买家卖家争论不休。10月份,“中差评”悄然恢复。唯一的区别是个人店铺“中差评”合并展示,旗舰店则完全不展示“中差评”。
围绕“中差评”,部分店家和消费者有不同的感受。一家在嘉兴经营女装的网店老板小冯告诉记者,由于评价直接影响店家的好评率,进而影响种种收益,自然不希望有“中差评”。如果消费者基于片面感受给出“中差评”,甚至同行恶意“差评”,会给自身带来严重影响。
据了解,有偿处理“中差评”已形成产业链。
客服回答“可以的,一条400元。”据客服说,因为“中差评”的回归,有好多人来找他们删除,处理过程并不需要联系买家,就可以直接删除变成默认好评。
△记者与商家的聊天截图
记者发现,以评论维护为经营项目的店铺根本数不胜数,他们名为“XX电商服务”,运营范围包括评分、升钻、升级、运营等,服务对象可包括各个电商平台,关于“动态评分提升”这项服务,订单多则500单,少则20单。
天上掉“高薪兼职”?到处吃“霸王餐”?
这是邀你成为“好评”水军
“不少商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采取‘刷好评’‘水军’等造假行为。一旦没有了中差评,消费者不能客观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小颖说。
“网店高薪诚招兼职,日入300-500元”、“酷宝童衣馆,每天200-300元”……小颖所说的“刷好评”确实仍然存在,而且“刷好评”团队越来越专业,甚至更隐秘。
10月22日,记者随机添加了一封邮件中的qq号,对方小吴立即发来一份《工作流程》,里面介绍道:“工作很简单,跟您平常网购一样,我们给您个商品链接,您买下这件商品为418元,支付成功截图给我们,系统会在3-5分钟内自动返款448元,等于您赚取30元的佣金,确认收货好评后再返现。网购平台在某宝和某东。”记者扫码进入派单群,填写个人信息后,开始一对一派单。
而事实上,这样的“刷单”模式在四五年前就已经存在。
△聊天截图
△《工作流程》截图
这是一个为大众点评店铺“刷好评”的五百人群,小寒告诉记者,这样的群她有十几个,每个都是满员。
△“杭城吃货最怕做饿梦”群截图 受访者提供
记者注意到,这些群内会不定时发送各店铺免费活动,包括“某店铺霸王餐”、“某美容Spa体验”、“某美发烫染体验”……群内成员需要做的是,大众点评账号达到对应等级,在“白吃白喝白玩”后,进行五星好评,带图片评论超过100字,并精选为“优质点评”。
“一些新店是打卡项目,不一定需要消费体验,只要签到、拍照,并发布五星好评,就能收到一定金额的返现。”小寒说,不久前,她到一家“国际祛痘连锁”签到,没有真正体验祛痘项目,只是拍了几张照片后,写下了“小姐姐很温柔、手法娴熟,终于知道自己的爆痘原因了……”的评论,在精选为“优质评论”后,获得了30元报酬。
在这些群里,记者发现了一个名为“某点评小助手”的账号。小寒告诉记者,他的主要工作是进行监管,避免特别“假”的评论出现,比如:防止同样的图片、评论等多次出现在店铺评论区等。“对于其他虚假评论,基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小寒说。
△“好评”截图 受访者提供
“虚假评论”风波何时休?
评论造假是世界难题
今年3月至9月,监测服务公司Fakespot评估了亚马逊网站上的7.2亿条评价。结果发现,约42%的评价为虚假评论。9月8日,据The Economist(《经济学人》)报道,此前,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南加州大学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在调查的20多个与亚马逊虚假评论相关的Facebook群组中,平均每个群组有16000名成员。在每天超过560个帖子中,卖家刷销量或刷好评,每单价格平均在6美元左右。
如今,评论造假已成为世界难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爬虫”抓取、抄袭和造假在互联网行业并不少见,甚至已经成为很多平台屡试不爽的一大“捷径”,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平台,很容易选择评论造假以吸引融资或引入流量。“但这样‘打肿脸充胖子’的行为会成为企业未来发展的阻碍,一旦潮退,就很容易被发现‘裸泳’。”
曹磊认为,电商虚假评论泛滥的另一大原因是缺乏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跨平台电商诚信体系。“目前,各个电商平台像一个个信息隔离的孤岛,一个商家即使在一家平台上已经做得很好,当进入另一个平台时,好评、交易量等数据又必须从零开始,这就为他们从其他平台上‘转移’评论或是单纯地付费‘刷好评’提供了土壤。”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类似工商或银行系统那样的整体征信体系为优质商家背书,让他们不必再纯粹依赖网络‘好评’,将有利于减少虚假好评的存在。”曹磊表示。
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记者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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