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使得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实现人民银行政策目标和履行中央银行账户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充分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和准则,通过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具体情形及审核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推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规范化、透明化,便利有资格开户的机构享有平等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
明确账户申请与开立规则
《办法》明确了账户申请与开立的规则。针对开户环节,阐释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类型划分、开户情形、开户条件、开户申请材料、异地开户要求,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对开户分级审核的要求,并明确开户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结算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一)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因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现金存取、资金转账、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可以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本机构代办的预算收入、代理国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
(三)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特种存款,可以申请开立特种存款账户;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五)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因资金结算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六)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经理国库等与依法履职和中央银行业务相关的账户。
(七)金融机构因办理结售汇业务需要,境外机构因办理货币互换、债券投资、流动性安排等业务需要,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因办理经费核算等需要,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人民银行内部经费账户要按规定级次报财政部门备案。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
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
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
非开户机构真实开户意愿的;
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
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规范身份验证、对账、风控等要求
在账户使用方面,《办法》明确了账户的主要功能和用途,规范了账户使用过程中的身份验证、对账、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还明确了账户计息、保密要求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在基本功能方面,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应当按规定使用账户办理业务,并区分不同业务权限,使用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务核对、信息查询、余额预警、额度分配和询证回函等账户服务。
在指定用途方面,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可以指定该账户用于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为被代理机构代理资金结算,以及用于为绑定的其他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和对外支付。
在身份验证方面,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向其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提交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并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或者预留印鉴作为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开户机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被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被授权机构)向其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提交的支付指令,即视为开户机构真实意愿下发起的支付指令。被授权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授权支付业务满足双方所签订授权支付协议规定的支付场景和条件要求。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账户头寸管理机制,确保其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履行支付义务。
风控方面,开户机构或者被授权机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涉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业务,或者可能对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实施账户管理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联调测试,在正式实施前将测试验收情况和升级实施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地方性机构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其他机构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
责编:杨喻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