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广告平台属于什么行业(详细介绍程序化广告)

编者按: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于个性化广告,或者西方语境中所提到的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本公号持续对这个问题开展跟踪和分析。此系列的文章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都提到自动化决策、推荐算法等一些概念,有些自媒体在分析文章中就提到“算法推荐广告”的末日来临,“猜你喜欢将被清理”等说法。【关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分析,可见: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以及系列中其他文章】

算法推荐广告和程序化广告是否同一概念呢,其实是否定的。程序化广告是指广告主通过数字平台从受众的匹配的角度由程序自动化完成展示类广告的采买和投放,并实时反馈投放分析的一种广告投放方式,实现了整个数字广告的自动化。算法推荐是一种算法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由此可见算法推荐和程序化广告是不同维度的概念,算法推荐更强调技术及具体技术类别,程序化广告更注重一种广告的投放方式。从实务中看,算法推荐不仅包含内容推荐,也包含商品或者服务推荐,这里就出现了算法推荐广告,广告是商家对于自身具体商品或服务推荐的自广告行为,如果平台进行算法推荐展示到用户面前,平台在本次广告活动中法律角色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不是广告发布者。

程序化广告平台属于什么行业(详细介绍程序化广告)

在算法推荐与程序化广告具体有什么区别呢?如下:

一、程序化广告不是通过自动化决策展示

程序化广告竞拍购买过程主要是:流量方(SSP)在用户浏览过程中的广告位发出需求“广播”发出去,DSP和ADX根据广告主预先设定人群与需求人群的广告位展开竞拍,各个广告主的出价是在DSP操作台中的预设价格,竞拍成功后,该用户的广告位展示出中标的广告主素材。程序化广告投放决策主要分为:广告素材决策、人群圈选决策、投放时间决策、媒体选择决策、价格制定决策等内容,所有决策过程均为人工决策通过投放后台完成设置。从这个流程中可以看出,程序化广告全链路人工制定投放计划,竞价过程是根据人工预设价格进行自动化过程,广告素材调至广告位置是自动化过程,这里的自动化是根据广告主预设价格的竞价执行自动化、广告素材搬运自动化,而非广告投放决策自动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所谓自动化决策,是没有任何人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系统来作出相应的决策。

所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决策方式并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义的“自动化决策”范畴内。

二、算法推荐广告属于自动化决策展示

三、算法黑盒广告类型属于算法推荐广告

四、程序化广告和算法推荐平台考虑角度与法律角色不同

程序化广告:因为是广告主花钱购买了流量,这是平台需要同时权衡广告主、平台、用户三方利益关系,在广告内容曝光展示、平台营收、用户是否对广告感兴趣及用户体验,三方之间平衡,尤其是在用户体验与广告营收之间平衡;此时,广告行为中法律角色可以分为,在平台外部媒介投放时,广告主、DSP(需求方平台)、ADX(数据交换平台)、SSP平台及成员,在平台内部投放时,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

算法推荐广告:只需要考虑用户和平台之间的利益,提升用户体验,提升信息分发的效率,就是让信息分发更有效率,网上有千百亿信息在当下此时怎么让用户最感兴趣的信息出现在他的屏幕上就是平台的市场价值。此时仅有在平台内部流量推荐广告,由于平台仅是给商家提供网络空间和算法推荐,并未对该广告内容进行代理、发布,并不属于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被称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五、广告营销的目标是“击穿”信息茧房,算法推荐容易产生信息茧房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这条内容要解决自动化决策中带来的信息茧房弊端,避免用户对世界认知失衡和失去部分社会性。广告营销恰恰相反,其核心本质是“破圈”,在消费者的认知过程中,自己喜欢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自己知道自己喜欢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两个圈层,消费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并不知晓,但是是消费者内心潜意识中可能喜欢的,通过广告看到这个商品就会可能产生兴趣和未来产生购买,就是通过广告营销在“击穿”这两个圈层之间壁垒,让消费者喜欢的变成消费者知道自己喜欢的,这是广告主的核心诉求。这种“击穿”过程还可以通过社交方式,如拼多多的“拼小圈”,我社交关系链上朋友购买了某个商品展示给我,我和他消费能力差不多,可能正是我喜欢但是我原来不知道的商品,广告营销中“破圈”就是要解决“消费者固有消费信息茧房”。

六、程序化广告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范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从法条上就可以看出,该条内容规范目的前提是自动化决策,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人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系统来作出相应的决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将自动化决策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通过上文分析,程序化广告和算法推荐广告还有很明显的区别,虽然都在推荐广告,但在各方实现过程、法律角色、适用法条等都有明显不同,不能将二者概念进行混淆。

所以,对于互联网广告而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实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在应用场景、广告产品类型、投放原理、立法目的、合规要求落地等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才能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完)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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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 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 讲稿)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 ”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数字贸易协定的相关文章有: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数据安全法》相关的文章包括: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数据要素治理相关的文章包括: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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