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做账的流程和费用)

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活跃,经济组织复杂。各种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法律等因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典型的公司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我想依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这是一种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这是因为自己前段时间接触了一些法经济学的知识,想尝试一下这种对纯粹法学视角来说较为新颖的思考角度。况且,我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诸如研究“如何在股东和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取得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现实经济活动的要求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符合现实的要求,如果只在传统纯粹法学的角度——权利观念框架内进行分析,实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得“定分止争”变成了虚无飘渺、难以落实的东西。而“交易成本理论”在此可以提供桥梁作用。当然主要进行分析比较的对象应该是二者具体的制度细节,但由于自己理论能力有限,无法细致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两种公司形态进行粗略的比较分析。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做账的流程和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选择通常意义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说,他们理应得到差不多的对待。比如对待外商独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更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当然这明显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中的经济安全问题。

一、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

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不适性。[1]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 “两个所有权分离”

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来实现。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有着自己独立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责任”原则

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

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且于1883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局限于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要求一种“人合资合”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本。

二、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 出资模式的区别

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

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选择。

由第1、2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3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

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 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

1.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

2.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

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用关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让机会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

三、结语及其它

通过以上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小企业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不如说是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形态,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场需要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完善此两种公司治理结构。

我认为可以说中国国内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规定总的来说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是中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情况,这就有必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来研究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强化各自的优点,同时加强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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