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知名艺人尚雯婕新增了一条限制消费令。根据“天眼查”公布的信息显示,此条限制消费令执行日期为3月12日。限制消费人员为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雯婕,申请人为北京千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法定代表人正是尚雯婕。本次尚雯婕被限制高消费,应该是尚雯婕名下公司,迟迟未能依照法院判决向北京千店科技有限公司付清相关费用所致。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令黑方金圆公司(向北京千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展览展示服务费23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黑方金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始终主张的一个理由是,双方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应为虚假合同。“鉴于我公司管理层人员发生变动这一特殊背景,在2019年10月底至11月20日移交公司印章期间,公司原管理层具备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合同”。分析可知,上诉人主张的逻辑是,原法定代理人已经因为管理层的变动,而丧失对外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力,所以代表人实际上是无权代表,只是因为签章尚未移交,所以产生了双方的争议,那么针对这种行为,该如何评价呢?与此类似的还有当当网的抢章大战,李国庆就曾率人“抢”走公司公章。可见,公章对于公司运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相较于签字,印章具有法律拟制的效果,即“自然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有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在此次风波中,根据民商事相关的理论,此时代表人已将丧失权利,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是因为有权利的外观即签章,所以法律将此行为称作“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权利的外观保证信赖利益足够强,因而上诉人的主张是不会被支持的,二审裁判并无错误。权利外观为行为人享有的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公司原管理层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因为其享有公章使用权的外在表现,有理由相信该原管理层人员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因此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民法典》172条,保护不知情第三方利益,尚雯婕确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主要是因为她的管理者身份,而非她个人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不难看出,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难辞其咎,如此来看,无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时会因为表见代理而遭受损失,做好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是十分必要的。公司可以做的风险防范有:一,公司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应当及时地在公司的网站或公告栏上进行公示。二,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保管好公司的合同和公章,在不使用时及时地收回,要建立严格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如公司的公章在丢失后,公司及时地登报对外声明,本案中,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公司应该及时处理管理层过度的问题,同时如果发生股东身份的变动,可以办理登记,保证自己的权益。三是完善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一次授权的原则,一件事情授一次权利,并建立分支公司定期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的制度,让上级公司及时了解分公司的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做好风险防范既有利于减少无过错的被代理人的损失,又有利于打击恶意行为人所抱有的侥幸心理。不要再做冤大头!
【稿件来源】耿晶
【推文排版】郎明杰
【参考文献】
[1] 刘恋,梁宵.论盖章行为法律后果归责下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20(10):65-68.
[2] 邹璟,袁安邦.表见代理及其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20(13):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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